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公开公正、方便众的原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
第四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可以受所有人委托代办所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
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邮政代办
交管业务服务站,可以受所有人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
行政服务中心、邮政代办交管业务服务站、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当予以暂停或取消代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六条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方可注册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全省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七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车辆,核对强制性认证信息,核查提交的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通过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
管理系统办理登记,并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APP、“苏证通”APP查询电子行驶证信息。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
(二)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所载信息与车辆不符的;
(三)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
电动车牌照(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省外或者本省外市号牌电动自行车迁入本地的,所有人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现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原所有人及现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转让协议,并交验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提交的材料,
查验车辆,当场办理。
第十三条有本规定第九条情形或者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等信息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一)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报废或不再使用的;
(四)电动自行车迁往省外的。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所有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强制注销,并按照登记的告知所有人。
第十五条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凭证,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
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灭失的,还应当提交号牌遗失、灭失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注销条件且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办理,
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本人姓名、名称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所有人将电动自行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可以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或灭失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换领。
申请补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换领号牌情况说明。号牌损坏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请补换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收回损坏的号牌。
第二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有人申请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登记和相关业务。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在被盗抢期间被改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证明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和变更备案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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