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电动车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动两轮、三轮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长沙市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推动电动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条 电动车使用人应当遵守本规章的规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保护环境,共同创建和谐社会环境。
第二章 电动车注册管理
第五条 电动车使用人应当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电动车相关信息的登记
备案。
第六条 未经登记注册或使用伪造、涂改登记证明的电动车,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扣押,处或责令停止使用。
第七条 电动车的登记注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一旦发现虚假登记的,将依法处理。
第八条 电动车的注册标识应当按规定的位置悬挂,不得遮挡。
第九条 电动车使用人更换电动车所有权人的,应当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条 电动车转让的,应当经过尽职调查核实,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章 电动车行驶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动车使用人应当按照交通规则行驶,禁止违法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等行驶道路。
第十二条 电动车使用人应当保持车辆清洁,不得乱丢乱倒废弃物品,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电动车使用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禁止闯红灯、逆行等危险行为。
第十四条 电动车使用人应当保持车辆稳定性能,禁止改装车辆,超标限制噪音和尾气排放。
第十五条 电动车使用人应当遵守停车规范,不得随意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地方停放。
第十六条 电动车使用人应当及时更换电动车牌照、保险、年检等相关证件,以确保合法使用。
第四章 电动车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电动车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头盔,保护自身安全。
第十八条 电动车使用人应当检查车辆照明、制动系统等安全设施,确保安全驾驶。
第十九条 电动车使用人应当遵守通行车道规则,不得在机动车道逆行或擅自变更车道。
第二十条 电动车使用人应当遵守禁令标志、警示标志,不得非法穿行人行道、公交车道等通行车道。
第二十一条 电动车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规,不得酒后驾车、驾驶证超龄、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电动车管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电动车使用人违反规章管理的,将被处以、扣车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电动车使用人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的,将被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动车使用人因违反规章管理造成交通事故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章由长沙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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