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观点分析
以租代购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于2018年3⽉份在⽹上看到长春市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辆车品牌奔驰R级2015款R320 4MATIC 豪华型车的轿车,然后去⼆⼿车市场看车,当时有被告福州汽车服务公司的业务员向原告推荐,以融资租赁形式来买这辆⼆⼿奔驰车,就是由被告长春分公司与出卖⼈长春市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把该车买过来,过户到被告长春分公司名下,然后由被告与原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由被告出租给原告,由原告以租代购形式交纳⼀定期限⽉供租⾦,到期之后车辆归原告所有,由被告安排被告分公司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同意之后,于2018年3⽉23
⽇原告与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3⽉23⽇前⽀付⾸付款173755元(包括保证⾦24150元、服务费136188元、⾸期⽉租13417元),合同约定车辆价值483000元,租赁期限共计36个⽉(期),⽉供租⾦13417元从2018年4⽉10⽇交纳第⼆期⽉供租⾦⾄2021年2⽉10⽇结束,⽉供租⾦总计483012元,加上实际服务
费92433元,总计575445元。然后被告分公司与出卖⼈签订买卖合同后购买了该车辆,并办理了车牌和
过户到被告分公司名下,办理过户和车辆保险、挂车牌等相关费⽤都是原告另⾏⽀付的,第三天即2018年3⽉26⽇原告按照被告的指⽰把⾸付款转⾄出卖⼈长春市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被告将车牌号:吉×××车架号×××车品牌奔
雷克萨斯rx350报价驰R级2015款R3204MATIC豪华型车辆交付给原告,原告⼀直正常⽀付⽉供租⾦到2020年11⽉10⽇第33期,共计⽀付租⾦442761元(13417元×33期),加上⾸付的实际服务费92433元,总计⽀付535194元,占总⾦
额93%(535194元÷575445元=93%)。
由于原告做⽣意受疫情影响资⾦紧张,到2020年12⽉10⽇第34期时没有⽀付,2021年1⽉10⽇第35期也没有⽀付。被告安排被告分公司的员⼯于2021年1⽉29⽇收回了车辆。原告同意后⾯⼀次性把三期的费⽤都⽀付上,然后过户给原告,被告⼯作⼈员也在电话⾥同意了,但是,后期再联系被告的⼯作⼈员,电话打不通,不回复,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客服⼈员表⽰⼀次性⽀付剩余3期租⾦及相关费⽤,要求返还车辆,并于2021年2⽉8⽇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表⽰愿意⽀付剩余3期租⾦40251元,要求在三⽇内返还车辆,与原告办理车辆结清⼿续并过户到原告名下,同时返还保证⾦24150元,如果不能返还车辆,原告要求返还车辆价值240000元扣除剩余3期租⾦40251元抵冲保证
⾦24150元的差额223899元【240000元-(40251元-24150元=223899元)】,但是被告⼀均不予理
会。遂起诉到法院。原告同意扣除车辆维修费⽤684元和违章200元,返还223015元。丰田霸道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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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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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解除原告与被告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被告福州汽车服务公司应于判决⽣效之⽇起⼗⽇内返还原告223015元及资⾦占⽤期间的利息(以2230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1年3⽉15⽇计⾄实际还清之⽇⽌)。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之间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系双⽅真实意思表⽰,内容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应当全⾯履⾏合同各⾃义务,原告承租案涉车辆未按照约定⽀付剩余租⾦已构成违约,但是被告在逾期⽀付租⾦车辆被收回后,通过电话、律师函等形式在回赎期内多次积极联系被告要求继续承租车辆并⽀付剩余所有租⾦及违约⾦,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原告办理结清⼿续,便⾃⾏处分变卖车辆,具有⼀定过错。因此,原告主张按照收回车辆时的现价值24万计算已臻合理,法院予以⽀持。因原告已经⽀付租⾦占总租⾦93%,原告已⽀付绝⼤部分租⾦,仅尚⽋3期租⾦未⽀付共计40251元,但被告收回车辆价值明显超过原告⽋付租⾦,故原告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条之规定当事⼈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所有,承租⼈已经⽀付⼤部分租⾦,但是⽆⼒⽀付剩余租⾦,出租⼈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付的租⾦以及其他费⽤
的,承租⼈可以请求相应返还,因此被告应返还相应款项,鉴于原告同意扣除车辆维修费684元和违章200元,被告应当返还223015元,法院予以⽀持。同时被告未向原告返还相应款项,应当赔偿原告资⾦占⽤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照年利
率3.85%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持。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六⼗⼆条、当事⼈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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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七⼗七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五⼗⼆条、承租⼈应当按照约定⽀付租⾦。承租⼈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付租⾦的,出租⼈可以请求⽀付全部租⾦;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五⼗⼋条、当事⼈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所有,承租⼈已经⽀付⼤部分租⾦,但是⽆⼒⽀付剩
余租⾦,出租⼈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付的租⾦以及其他费⽤的,承租⼈可以请求相应返还。乘龙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