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汽车及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按揭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银行汽车及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促进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并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1、汽车按揭贷款:银行为融资人提供的以汽车为担保物的贷款。
2、工程机械按揭贷款:银行为融资人提供的以工程机械为担保物的贷款。
3、融资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贷款资格,承担借款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4、担保物:因贷款合同约定或银行与融资人之间协议决定提供的汽车或工程机械。
第三条 资格要求
1、融资人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银行信贷政策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担保物应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市场价值且完好的汽车或工程机械。
3、融资人应提交银行要求的各项资料,并配合银行进行贷款风险评估。
4、融资人应在借款期间缴纳相应的贷款利息、保险费用等费用,并按期归还贷款本金。
第四条 贷款定额与期限
1、银行每笔汽车按揭贷款的贷款定额应不超过担保物的评估价值,每笔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的贷款定额应不超过担保物的评估价值的70%。
2、汽车按揭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3、融资人可根据自身资金情况选择提前还款,但需先与银行协商确认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五条 利率与费用
1、银行对汽车及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收取的利率应在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具体利率由银行与融资人双方协商确定,签订贷款合同后不得更改。
2、除贷款利息外,银行还可收取风险管理费和手续费等相应费用。
第六条 担保物管理
1、汽车或工程机械作为担保物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市场价值并完好,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担保物。
2、担保物应在融资人向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前,全部归银行所有。如有质押物品损坏或丢失,责任由融资人承担。
第七条 贷款违约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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