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1.14
∙【文 号】银监办发〔2013〕261号
∙【施行日期】2013.1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3〕261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今年以来,个人消费贷款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金额大、期限长的个人消费贷款增加较多,个别贷款用途与消费属性不匹配。为有效防范风险,推动消费金融健康发展,现将个人消费贷款的有关问题和风险提示如下:
一、个人消费贷款分为住房按揭贷款和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包括但不限于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助学贷款、旅游贷款、汽车贷款等。商业银行应对住房按揭贷款和综合消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
二、商业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品种和贷款对象,合理确定综合消费贷款的金额和期限。应鼓励发放小额、短期、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综合消费贷款,谨慎发放大额、长期的综合消费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不得用于投资。
三、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明确各类产品的准入标准,加强人员配备、管理和培训。要严格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加强贷中受托支付审查和资金流向
汽车按揭监测,强化贷后贷款用途验证和后续管控工作。
四、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时,应对其加强资质审查,并建立名单制管理制度。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推荐的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审慎受理审批,切实做好贷款“三查”,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五、各级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辖内商业银行消费贷款的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对综合消费贷款中大额长期贷款占比较高的商业银行要重点关注,必要时可采取暗访、督察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或检查,对违规发放及套取消费贷款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格处罚,对典型案例应及时报告并通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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