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
一、系统保护对象的分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保护对象是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场所。不同保护对象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扑救难度等也不同。要根据不同情况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特点与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明确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一)特级保护对象是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二)一级保护对象包括:《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围内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和物品库房,以及面积1000m2及以上的丙类库房,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重要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范围内的重要地下工业建筑和地下民用建筑。
(三)二级保护对象包括:《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围内的二类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重要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范围内的非重要小型地下民用建筑。
二、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当与保护对象分别相适应。不同级别的保护对象,探测器设置的部位有所区别。总的来说,特别对象,是全面重点保护对象,探测器基本上是全面设置。一级保护对象,是局部重点保护对象,探测器在大部分部位设置。二级保护对象。是局部普通保护对象,探测器在部分部位设置。
(一)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8的有关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二)一级保护对象宜在下列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
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电信楼、邮电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4.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5.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动力机房;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7.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8.档案楼的档案室、会议室、办公室;
9.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0.医院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11.科研楼的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12.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实验室、贵重设备、仪器室;13.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15.甲、乙类物品库房;
汽车报警系统
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
17.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18.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19.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20.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21.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外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走道、门厅;
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2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8.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29.高层汽车库、1类汽车库、2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30.污衣道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31.以可燃气体为燃料的公共厨房(商业、企、事业单位)及燃气表房(应装可燃气体探测器);
32.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它场所。
(三)二级保护对象宜在下列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
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广播、电视、电信楼的演播室,播音、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3.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4.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5.影剧院的舞台和布景道具房;
6.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7.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8.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9.高层汽车库、1类汽车库、2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10.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车道、隧道;
11.商业餐厅、面积大于500平方的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供活动用房,高级办公室、旅馆的客房。
12.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业用厨房;
13.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1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15.以可燃气体为燃料的公共厨房(商业、企、事业单位)及燃气表房应装可燃气体探测器;
16.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1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8.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器房、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
19.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它场所。
三、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