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汽车抵押贷款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
电话:   
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汽车贷款住址:    联系
电话: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            日签订的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 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 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    元,评估值为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 押车辆的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 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 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 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
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 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或仲裁费)、保
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 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 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
到期前    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
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1、机动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辆强制 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5、盗抢险;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 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 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 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 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 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 式 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 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 可继 续由乙方使用、保管, 并负 责保 养和 保 修 及 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 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 毁 损的,乙方应在 五 日内将抵押车辆 恢复原状 ,未能 恢复原 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擅 自赠与、出租、 转让 、 再 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 减少时 ,乙方应在三 十 日内向甲方提 供 与 减少 的价值 相 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 对 抵押车辆 享 有 所 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 转让 抵押车辆 所 得的价款 优 先向甲 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 隐瞒 抵押车辆存在 共 有、 争议 、 被查封 、 被扣 押 或 已 被设定 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 六条违约 责任
1、乙方 违反 本合同第 五条 第 五 款 约定 的, 其 行为 无效 ,甲方 可要求其 按 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 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 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    天内未受乙方清偿
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 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 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 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 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 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 九 条 通知
1、甲方 对 乙方的任 何通知只 要按照下 列 乙方地 址 或 传真发送 , 发送日即 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 址:     邮编:     传真:    
2、乙方 上述 地 址 或 传真 变 更时 ,应 于 变 更之日起次日 内 书面通知 甲方。
3、 若 乙方提供地 址 、 传真 不 准确 或其变 更 后未依约 通知 甲方,致使甲方 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 十 条 争议解决 方式
甲、乙 双 方在 执 行本合同 中产生争议 ,应 协商解决 。 协商 不成的,由甲方 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 十 一条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 双 方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 权代 理人签字 并 加盖公章 后 生 效。
2、本合同一式 两份 ,甲、乙 双 方 各执 一 份 。
3、本合同 附件 与本合同 具 有同等法律 效 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 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月___日,
附件:抵押物清单。
【篇二】汽车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 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 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万元整,抵押率为 %.实际抵 押额为 万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 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 额 %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 存。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 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 同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 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 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 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 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 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 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 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 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 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 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 财产。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 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 可追索剩余价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 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