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5.07.13
【字 号】甘卫发〔2015〕283号
【施行日期】2015.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甘卫发〔2015〕283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公安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公安局:
  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救护车的医疗急救职能,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维护特种车辆的合法、合理运行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救护车,指医疗机构用于医疗急救和医疗服务的专用车辆。包括以下两类:一是院前急救救护车,是指急救中心(站)和网络医院用于受120调度指挥中心统一调派院前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二是普通救护车,是指医疗机构用于医疗服务,不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由医疗机构自行调派使用的救护车。
  二、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救护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08)要求。
  三、救护车的标志图案要符合规范要求。院前急救救护车喷涂“机构名称”、“生命之星”、 “120急救”专用标志(见附件2)。普通救护车喷涂“机构名称”、“红心白十字”标志(见附件3)。各种救护车不得混合使用院前急救“生命之星”、 “120急救”和“红心白十字”等标志图案。
  四、救护车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救护车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按要求使用医疗救护警报器音调和蓝标志灯具。凡未经批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喷涂专用标志的车辆,交管部门按非法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违规使用专用标志依法、依规处置。
  五、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严禁将救护车承包或出租出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标志清晰、车身整洁,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急救中心按照上述标准对入户救护车有关资料和《救护车登记入户审批表》(见附件1)进行审核备案,并报请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方可办理车辆入户挂牌手续。
  七、凡未经批准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服务的救护车,公安交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于假冒救护车进行病人转运的社会车辆坚决予以取缔。救护车标志
  八、用于矿山救护、机场救护和大型工业企业内部配备使用的救护车,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挂牌手续。车辆标志必须喷涂“用途名称”和“红心白十字”标志(见附件4)。
  九、各级急救中心应建立本辖区救护车信息(见附件5)档案,相关信息通过“120”调度指挥系统上报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实行全省动态统一管理。首次上报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此后每半年更新上报一次。同时,实现全省卫生计生、公安部门救护车信息共享,为全省救护车统一规范管理提供保障。
  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联系人:张晓峰  张皓迪
  :135****3649  139****7903
  邮  箱:***************
  附件:1.救护车登记入户审批表
  2.院前急救救护车喷涂专用标志
  3.普通救护车喷涂专用标志
  4.特殊救护车喷涂专用标志
  5.甘肃省救护车车辆信息登记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公安厅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