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救护车配
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医
疗急救和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卫生局、····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市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计[2007]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置、使
用救护车,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指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
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救护车的配置审查、使用和监督
管理工作;市120负责救护车日常调度、监督管理及向成都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
证的配置审批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
第四条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
和都江堰市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4种类型:(一)急救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的救护车,用于大型
灾害、事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急救指挥工作。
(二)运送救护车(转运型):配有一般的急救医疗设备和
药品,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员进行一般救治的救护车。
(三)急救救护车(监护型):配有急救复苏抢救设备、必备
药品、通讯等装备,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员进行各
种抢救的救护车。
(四)血液运送救护车:拥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能够按
有关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血液的救护车。
第五条救护车装备标准。
(一)运送救护车(转运型)
1.诊箱:气管插管装备箱、心脏复苏泵、口咽通气管、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容积不低于600ml)、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绷带、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3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
表、湿化瓶等。
3.担架:车式可固定标准担架,长度不小于1.95米。
4.心电图机。
5.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
(二)急救救护车(监护型)
1.诊箱或急救包:内含插管箱、心脏复苏泵、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容积不低于600ml)、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颈托、夹板等,必
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7升,配有氧气压力表、压力
调节阀、流量表、湿化瓶等,另配有便携式氧气瓶。
3.药品柜:放置各种抢救药品。
4.担架:自动上车标准担架、铲式标准担架。
5.骨折固定垫(真空固定垫)。
6.外伤包(内有夹板、颈托、上下肢止血带、纱布、三角巾、四头带等)。
7.心电图机。
8.心电监护除颤起搏仪。
9.急救呼吸机(器)。
10.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
第六条救护车应装备警灯和警报器,警灯和警报器应
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T13954-92)国家标准的规定。
救护车车身颜为白加救护标志,车体(门)两侧标明单
位名称,并悬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四川省特种车辆警报器
标志灯具使用证”。
第七条列入····市120急救体系的医疗机构所配置的
救护车,必须按《都江堰市院前急救手册》要求统一车辆外饰,安装无线通讯装置和车载信息终端,接受都江堰市120指挥
中心统一调度和指挥。未列入···市120急救体系的医疗机构
所配置的救护车和不具备院前急救功能的其他救护车不能
用“生命之星”和“120”等标识。
第三章救护车的配置标准
第八条在保障各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完成抢救危重病人、处理紧急疫情的前提下,对救护车警灯警报器和标志灯
救护车标志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实行总量控制。救护车配置原则是根据都江堰市人口状况和医疗救护任务的需要,缩短急救半径,减少反应时间,合理布局,方便派车,及时救治。
第九条急救专业机构按每5万人口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市120指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适量急救指挥车。
第十条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每200张床
位配置1辆救护车,原则上不超过4辆。拥有2辆及2辆以
上救护车的,必须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配置
1辆救护车。条件许可并纳入急救网络的卫生院,可配置1
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院、精神卫生中心等专科医院可配
置1-2辆救护车。
第四章救护车配置的审批
第十三条需要配置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市
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格,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执业许可证号码、机构分类性质(营利、非营利)、机构等级、床位数、现有救护车数量和类型、拟购车型(运送救护车、急救救护车等)
、申请配置救护车原因、联系人和电话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四条市卫生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直属单位救护车的购置、更换要按规
定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经审查同意的,通知其填写《成都市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申请表》和《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审批表》,市卫生局在主管单位意见栏
上签字盖章,由申请单位将以上提交的资料一并报送··市公
安局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在接到成都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
局审批同意核发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通知后,方可
购买救护车。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获批准购买救护车后,应及时到市120指挥中心对救护车的车型、车况、医疗设备配置进行审
验和备案,并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领取救
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方可运行。
第十七条救护车按规定报废需要更换的,必须持有关单
位出具的《机动车转出、注销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市卫生局备案,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至十六条程序办理
救护车更换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