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管理办法 天津
《条例》规定,医保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服务。对有身份不明或者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等情形的急危重症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先行救治,相关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规定,建立统一指挥调度制度和急救呼叫二十四小时受理制度,并对接听电话、发出调度指令、出车等提出明确要求。
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调度员以及救护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标准,明确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和担架员。
救护车标志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机
构与相关医疗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急诊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同时,《条例》规定,对急危重症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将其抢救信息及时告知送诊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救治准备。
《条例》规定,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可以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等各种专用车道或者内部通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条例》还规定了社会车辆和行人主动为救护车让行的相关内容。“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避让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车辆和行人因避让救护车产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依法免予处罚。对不按照规定避让救护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条例》明确了公众参与社会急救的内容,“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将进一步推进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发展,为广大人民众参与院前急救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活动;倡导自救互救理念,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提升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任何人发现他人有急救需要的,可以协助拨打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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