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09.13
【字 号】沈卫办[2012]359号
【施行日期】2012.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沈卫办〔2012〕359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管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我市救护车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沈阳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沈卫〔2011〕14号),更好地发挥救护车的职能作用,避免发生违规使用救护车,影响患者救护运送,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等问题。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救护车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救护车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危害健康事故以及运送血液的专业特种车辆。
  二、各区、县(市)管医疗卫生机构配置的救护车,由各区、县(市)卫生局监督管理,市管医疗卫生机构配置的救护车,由市卫生局监督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救护车使用责任主体,应加强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纳入我市120急救体系的医疗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配使用,由救护车主体单位进行管理。
救护车标志
  三、纳入我市120急救体系的救护车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其他医疗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主要用于接送、转运患者,不得收取费用。患者出院回家的转运不属于院前急救服务范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相应无偿服务,但不得联系非法运行车辆转运病人。
  四、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将其做为公务车使用,外出开会以及运输物资等非医疗业务活动均不得使用救护车;不能作为各单位领导的工作用车;救护车不准承包、私自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五、救护车要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救护车外观标识和标志灯具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非执行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危害健康事故以及运送血液等任务时,严禁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沈阳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沈卫〔2011〕14号),对违反救护车管理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卫生局将取消其配置救护车资格,并追究其单位责任,公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