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品
车
交
接
验
收
操
作
规
程
1 适用范围
2 术语定义
3 检验流程及方法
4 检验规定
5 检验内容
6 质损车的分类与处理
7 质损车判定
附录A《商品车车身部规范描述及质损描述参考表》
附录B《商品车质损程度规范描述参考表》
附录D《交接验收作业故障车记录表》
1 范围
1.1 本规程规定了商品车在滚装码头交接验收作业时的操作方法及流程,发生或发现质损后的判定及处理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商品车在滚装码头交接验收作业时的操作方法及流程、质损的判定及处理;其它类型车辆交接验收时的操作方法及流程、质损判定及处理可参照本规程。
2 术语定义
2.1 商品车
由制造商生产,经质检部门检查合格并发合格证后进入整车物流环节的成品车。
2.2 商品车交接验收
指在整车物流过程中作业方式转换及作业活动效果确认时所采取的一种必要的技术停顿。上一个物流环节应满足下一个物流环节的要求,通过环节间的交接验收,使各环节之间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具体在滚装码头作业中为:交车方将车辆向接车方交付时,接车方对车辆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查和评价(车辆外观及功能件、附件的缺失等)并对检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和双方签字认可。
2.3 质损
2.3.1 指商品车经操作、运输过程,发生损坏、缺失或出现非原厂规定部件等。包括物流质损和非物流质损。
2.3.2 隐形质损
直观不能观察到的质损。
2.4 质损车
发生或发现质损的商品车。包括物流质损车和非物流质损车。
2.5 交接双方
交车方 交接时交付商品车的一方。
接车方 交接时接收商品车的一方。
2.6 委托人
在整车物流中将商品车委托给物流服务商进行运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7 底盘可视部分
不通过地沟、举升机等设施,仅通过俯身可观察到的商品车底盘部分。
3 检验流程及方法
3.1 检验流程
3.1.1 接调度作业指令后,接车方交接验收人员会同交车方交接人员以委托人的质量检验标准条款为依据对车辆外观、内饰、随车附件等进行交接验收。
3.1.2 对不合标准的商品车,将质损信息填写进《商品车交接验收记录表》(参见附录C),汽车车顶架交接双方签字确认。确认后的质损车应在指定区域停放。
3.1.3 对缺油、缺电、缺气、故障车,接车方交接验收人员将VIN、三缺及故障等信息填写进《交接验收作业故障车记录表》(参见附录D),与交车方签字确认,作为加收困难作业费和加油收费依据,然后将故障解决后收车入库。
3.2 检验方法
3.2.1 交接验收人员应站在滚装船的出舱口位置对商品车进行交接验收。
3.2.2 在商品车向出舱口行驶过程中,交接验收人员应远距离观察车身有无大面积凹痕、差或行驶性能缺陷等质损问题。
3.2.3 商品车停至出舱口时,交接验收人员围绕车辆巡视一周,近距离检验车身有无划伤,小面积凹痕、凿槽、开裂、刺破等质损问题,并打开副驾驶室车门及后背门对车内装饰和所搭载附件进行检查清点。近距离检验时应用手指引导目光进行,保持注意力集中。
3.2.4 商品车驶离出舱口时,交接验收人员应目送车辆离开,重做一次远距离观察。
4 检验规定
4.1 作业要求
4.1.1 交接验收人员须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并取得一定资质后方可上岗操作。
4.1.2 交接验收人员作业时不能对商品车进行检验以外的任何操作。
4.1.3 交接验收人员作业时应戴手套,着装及配戴物品不会对商品车造成损伤。
4.1.4 交接验收人员应对无法启动和正常行驶的车辆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意外质损。
4.1.5 交车方交接人员须将上一环节的质损记录提交给接车方交接人员,以便对整车物流各环节进行质量追溯。
4.2 责任认定
4.2.1 在交接验收过程发现的未曾有过记录的物流质损,由交车方承担责任。
4.2.2 交接验收过程结束后发现的未曾有过记录的物流质损,由接车方承担责任。
4.2.3 在交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或交接验收过程结束后发现的非物流质损,则按委托人
与交车方的约定进行责任认定,与接车方无关。
4.2.4 交接时未检验出的隐形质损,经接车方与交车方共同分析并进行责任认定。
交接验收时应区分物流质损、非物流质损,界定的原则如下:
A:物流质损通常包括:物流过程中的碰撞、划伤、磨损、污染、遗失等情况。物流质损可分为运输质损和仓储质损。
B:非物流质损包括(但不限于):
——制造商交车时,接车人验车发现的乘用车质量缺陷;
——无外界破坏因素的功能性损坏;
——无外界破坏因素的漏装、错装;
——油漆、塑料件表面的疵点、气泡、夹杂、漏喷,以及完好的清漆层下的划印等;
——零部件本身的质量缺陷;
——装配工艺缺陷造成的划痕、脱漆、生锈;
——无外界破坏因素的部件表面由内往外凸起;
——装配间隙不均匀或有高低;
——完好保护膜、保护纸下的缺陷;
——其他批量性同类质量问题,在经过与委托人共同分析后确定为与物流过程无关的缺陷。
C:当发生难以界定物流质损与非物流质损的情况时,交接双方与委托人在协商后作出判定。
商品车外部及内部零部件外观存在微小瑕疵但符合产品质量合格标准的,可不作为质损,也可由物流服务商与委托人另行约定。
4.3 交接验收要求
4.3.1 不使用任何工具及设施,接车方只通过目视的方法进行验车,交接验收时交车方交接人员应在场与接车方交接人员进行共同确认。
4.3.2 交接验收的场地应具有足够的光线,保证交接验车的进行。
4.3.3 当商品车外表面有影响验收的脏污、水汽、雪等情况时,交车方必须采取措施将商品车外表清理干净,以保证交接验收的准确性。
4.4 质损记录和描述
4.4.1 物流质损的记录应主要包含四要素:VIN、质损部位、质损类型、质损程度。在记录时应采用规范描述用语,参见附录A、附录B的表式进行详细描述。
4.4.2 委托人对非物流质损要求记录,可在约定的相关记录单上进行记录,记录时应采用规范描述用语,参见附录A、附录B的表式进行详细描述。
4.4.3 商品车交接验收过程结束,交接双方在《商品车交接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参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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