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汽车驾驶培训合同
(第二版)
编号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学员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汽车驾驶培训事项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条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准予经营相关车型汽车驾驶培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和驾驶培训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乙方提供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驾驶证申领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准驾代号为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车型进行培训,甲方共向乙方一次性收取费用(大写)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其中:培训费_________元(理论培训费、驾驶操作培训
费等与培训过程相关的费用),考试及驾驶证工本费等相关代交费用_________(不含补考费),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相关合法票据。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南京汽车集团
1.严格按照《大纲》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规定,在核定的场所和指定的路线进行培训。保证乙方培训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5学时、驾驶操作培训不少于34学时(其中基础驾驶培训不少于6学时)。如实、规范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以下简称《教学日志》)。
2.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完善各类教学与安全设施,购齐规定的各有关保险品种,保障培训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
3.提供符合约定的教练车型,教练车相关设施齐全,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教练车专用号牌和行驶证;交通部门核发的教练车道路运输证;记录驾驶培训学时和内容的驾驶培训记录仪;粘贴教练车统一标识,喷涂甲方名称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电话。教练员应具有从事该车型汽车驾驶培训的资格,应佩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从事教学活动。
4.实施规范的教学管理,定期开展教学质量与服务质量的检查与回访,不发生侵害乙方利益的行为,确保教练员公平、文明、廉洁执教,努力解决乙方在培训中的合理诉求。
5.甲方确定乙方的开学时间为:_______年____月____旬,在培训期间及时向乙方提供培训,并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旬前完成培训。乙方科目一合格后至科目三合格的约定培训期(含考试合格)不得超过3年。
6.甲方在对乙方按照《大纲》培训结束后,按规定向乙方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7.甲方及所属教练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乙方的其他财物。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的项目及学时和内容完成驾驶培训。
2.乙方有权对甲方及所属员工的违约行为予以拒绝和投诉。
3.乙方应认真填写《学员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如实提供《体检表》等相关表格。还应提供详细住址、通讯方式等有关信息(信息如有变动需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向乙方告知相关事宜。
4.乙方应知道国家规定的驾驶培训有效期为3年,即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在3年内要完成国家规定各项科目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5.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在培训中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爱护甲方的教学设施及财产。
6.乙方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公安部门的考试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培训和考试的进行。
7.乙方应按与甲方约定的时间持学员IC卡参加培训,并在各个科目阶段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如实、规范填写《培训记录》和《教学日志》。遇特殊情形不能参加时,须提前_____天向甲方请假,以便甲方调整教学安排。
8.乙方的补考费自行支付,可由甲方管理人员协同乙方完成缴纳。
第五条特别约定
1.甲方及所属教练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乙方的学员IC卡(管理部门阶段性审核培训内容时除外),培训中教练员不得窜用学员IC卡。
2.乙方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学员IC卡,不得将IC卡交给甲方及所属教练员(管理部门阶段性审核培训内容时除外),每次参加培训时乙方需持本人IC卡通过驾驶培训记录仪如实记录本人培训学时。
3.在没有甲方教练员指导时,乙方不得驾驶教学车辆或启动教学设备,培训之前应在规定的区域内等待并遵守甲方培训安全管理规定。
4.乙方在与甲方约定的培训期内申请退学,按如下情形予以退费:
(1)乙方申请退学时,甲方未为乙方在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的应退还全部费用,甲方在为乙方办理退费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服务费100元。
(2)乙方申请退学时,甲方已为乙方在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的只退还培训费,甲方在为乙方办理退费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服务费200元。
(3)乙方申请退学时,已处于科目一理论培训阶段的退还培训费的75%;已处于科目二基础驾驶培训阶段的退还培训费的60%;已处于科目二场内式样驾驶培训阶段的退还培训费的50%;已处于科目三道路驾驶培训阶段的退还培训费的20%;已处于科目三考前综合驾驶培训复习阶段的不予退还培训费。
5. 乙方在与甲方约定的培训期外申请退学的,按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相应的退费损失。
6. 乙方退学后,由甲方协助乙方在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其他约定
1.甲方在培训中向乙方提供由甲方开通的交通路线上交通车的免费乘用。
2.甲方须在有效期截止的3个月前主动与乙方联系相关培训事宜。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虚假承诺,而导致乙方不能按期培训要求退学的,甲方须无条件向乙方退还全部费用。逾期超过30天的还应按乙方培训费的2%赔偿乙方损失;甲方不得承诺领照时间(乙方举报一经查实,甲方赔偿乙方1000元)。甲方在招生宣传中还发布其他虚假信息和不实承诺的,相应承担乙方相关损失。
2.甲方未在核定的场所和指定的路线进行培训,对乙方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因在培训过程中对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弄虚作假,致使学员IC卡不能真实反映培训信息,除接受管理部门的处罚以外,还需另向乙方支付每个虚假学时100元的赔偿。
4.乙方因违法、违规、违约或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管理部门取消注册或产生其它不良后果致使培训中断的,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5.甲方所属员工向乙方索取本合同约定以外财物的,经查实后甲方除退还乙方等值的财物外,须另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
第八条本合同涉及的乙方权益,甲方可以增加,但不得减少。
第九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
2.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双方同意也可向南京市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或南京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3.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的,甲、乙双方可通过仲裁、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向南京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备案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乙方培训的各项考试合格后即为本合同履行完毕,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甲方服务、:
南京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