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晓晖、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6 豪华婚车
【案件字号】(2019)粤01民终147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舒舒徐玉宝王碧玉
【审理法官】陈舒舒徐玉宝王碧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k2两厢【当事人】区晓晖;刘欣;孙恬静
【当事人】区晓晖刘欣孙恬静
【当事人-个人】雨刮器响区晓晖刘欣孙恬静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樊玉霞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朱涛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周娇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彭磊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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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樊玉霞朱涛周娇彭磊
小鹏汽车宣布组织调整已完成【代理律所】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区晓晖;刘欣;孙恬静
【本院观点】别克英朗xt怎么样本案上诉人之某某晓晖是香港居民,因此本案是涉港民间借贷纠纷。刘欣与孙恬静均有收入,且货币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支付租房按金的4.5万元是否完全来源于区晓晖的款项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管辖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冻结涉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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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刘欣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也未曾持有全通教育股票,并且全通教育的股票无法通过非公开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 再查明,2015年5月15日,区晓晖向刘欣名下42×××00的账户分别转账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共计50万元。2015年5月27日,刘欣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622208363602014346941的账户。同日,刘欣名下42×××00的账户向刘欣名下62xxx
41的账户转账50万元。同日,刘欣名下622208363602014346941的账户向上海爱安投资合伙企业的账号11×××08转账45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之某某晓晖是香港居民,因此本案是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一审过程中,区晓晖、刘欣、孙恬静均明确表示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正确。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涉案债务的利息应当如何认定和计算。 在对涉案债务进行分析之前,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能简单地以债务是否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而应当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所确定的标准进行判断。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确立了三项实体规则,分别是:第一,“共债共签"规则,即婚内单方举债只有另一方同意或追认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家事代理权"行使而发生的债务,即一方为满足夫妻日常生活而以单方名义发生的、通常是数额较小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共同受益"识别
标准,即债权人若能证明夫妻因讼争债务而共同受益(有益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论有无共同举债合意,该债务也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还款保证书》系由刘欣单方签署,不存在“共债共签"的情形,仅依据《还款保证书》并不能直接推定涉案30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于涉案债务是否符合前述第二个和第三个判断标准。 关于涉案债务中的20万元,孙恬静在给刘欣发送的手机短信中自认系向区晓晖的借款,用于购买家庭所用的路虎发现汽车,且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该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关于刘欣购买路虎揽胜汽车的106万元,此款项来源于区晓晖。该车辆虽然登记在刘欣名下,但是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车辆停放场所、保险费缴纳、车辆维修记录等情况,涉案路虎揽胜汽车主要由区晓晖控制和使用,显然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从现有证据来看,因区晓晖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和使用,孙恬静也未因购买该路虎揽胜汽车受益,故一审法院认为该106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合情合理,并无不当。 关于刘欣和孙恬静购买爱安基金的145万元,根据一审及二审查明的事实可知,该145万元均来源于区晓晖,并非如孙恬静所述,属于刘欣出售全通教育股票给区晓晖的对价。其中100万元系由区晓晖直接向基金负责人转账,其余45万元系由区晓晖转账50万元至刘欣的账户后,再由刘欣划转至自己的另一账户,之后再
向上海爱安投资合伙企业转账支付其中的45万元。刘欣与孙恬静均承认爱安基金的分红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根据前述“共同受益"原则,一审法院认定该14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合理合法。 前述款项之外,刘欣所确认的300万元债务中尚有29万元没有明确开支明细。区晓晖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刘欣和孙恬静的夫妻共同生活。刘欣提出该29万元中的4.5万元用于支付租房按金。对此本院认为,刘欣与孙恬静均有收入,且货币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支付租房按金的4.5万元是否完全来源于区晓晖的款项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刘欣另主张该29万元中的8.9万元用于支付路虎揽胜车税费,如前所述,现有证据显示路虎揽胜汽车未用于刘欣与孙恬静的共同生活。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前述两笔款项合计13.4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余下的15.6万元,目前区晓晖未举证证明该款项用于刘欣、孙恬静的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刘欣也无进一步举证证明该款项用于家庭的日常具体开支情况,更无证据证明孙恬静因此借款而共同受益。故一审法院未将该15.6万元款项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正确。 至于债务利息,鉴于刘欣在《还款保证书》中自己对利息计付方式作出了承诺,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刘欣根据《还款保证书》中所约定的计息方式分段以不同利率标准向区晓晖计付利息正确。刘欣上诉要求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均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与《还款保证书》中关于“逾期未清偿的,按月息2%
支付借款利息"的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还款保证书》是刘欣以个人名义向区晓晖所出具,其中关于逾期利息以月利率2%计付的约定系刘欣对个人权利的处分。该《还款保证书》没有孙恬静的确认或追认,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该保证书没有体现孙恬静的意思表示、对孙恬静没有约束力正确。至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165万元部分,一审法院认定应由孙恬静对自本金出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区晓晖、刘欣、孙恬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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