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1.06
【字 号】津滨政办发〔2022〕29号
【施行日期】2023.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22〕29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滨海新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滨海新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引导市民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构建绿低碳出行体系,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津交发〔2020〕3号)、《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
天津机动车摇号网站企业(简称“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租赁服务的自行车(简称“共享单车”)和电动自行车(简称“共享电单车”)。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负责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建立车辆投放总量调控和动态监测机制;负责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营企业及车辆投放配额;负责组织各开发区、街镇和运营企业划定运营、停放区域和禁止停放区域;负责健全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体系,组织相关单位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区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负责对企业按照新区相关规定取得投放配额的共享电单车进行登记上牌;负责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查处丢弃、破坏、非法占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设施等违法行为。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绿毁绿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各开发区、街镇对运营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清理的车辆进行清理。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新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管。
  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工作。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公示。
  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慢行交通系统的建设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各开发区、街镇负责属地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及对废弃、破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堆存现象进行排查,及时通知相应运营企业进行整改。负责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的选址工作。
 
第二章 经营方式
  第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并建立运营企业的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具有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和维护修理的专用场地,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场地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措施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管理和运维人员管理考评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用户信用评价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押金及预付资金管理制度;骑行保险理赔制度;车辆报废回收管理制度;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保障制度。运营企业应确保上述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九条 运营企业及投放车辆配额、运营时间由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企业获得投放车辆配额后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展运营。
  由于运营企业自身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在终止运营服务前30个工作日向区交通运
输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按规定退还用户预付资金,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相应的投放车辆配额由交通运输部门收回。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强制标准要求,性能安全,质量可靠的车辆开展经营活动,车辆应当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车辆在正式投入运营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其中共享电单车应当完成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路。
  车辆应当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高精度智能锁,支持电子围栏和限制停车关锁等技术需要,车辆的定位精度应保证在米级范围以内。
  共享电单车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头盔配置的方式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运营企业采用收取押金、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押金及预付资金的收取、存管、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及时将车辆信息、运维人员名单和承租人信用评价信息数据接入行业监管服务信息化平台,并按照工作需要补充完善相应数据,保障接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除外)。政府部门应对相关源数据信息保密。
  运营企业应将运营车辆总数、车辆唯一性编码及停放位置、运维人员配置等相关信息与政府部门共享,以便政府部门对企业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范围,并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