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形包括(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
机动车保险种类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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