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交强险强制投保车辆种类
    近日遇到一个案例,是一辆挖掘机只保了商业三者险,结果撞了一个人。对是否应在计算赔款时扣除交强险应赔的部分,大家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挖机也是机动车,按法律规定应投保交强险,所以计算商业三者险赔款时应扣减交强险应赔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挖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不应投保交强险,所以计算商业三者险赔款时不应扣除交强险应赔部分,应全额赔付。
    这实质上是挖机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必须投保交强险的问题。如果必须投保,则商业险赔偿时就应剔除交强险应赔部分,否则不应剔除,应全额赔付。
    现实中,我们投保交强险,很多人是上户需要或审车需要,或者是怕上路被查,甚至有不少人认为我的车交警查不住,所以就不投保交强险,很少考虑在赔偿方面的区别。比如有一些长期在矿区拉矿的自卸车,就不想投保交强险,只投保了商业险。其实,对于按法律规定必须投保交强险但未投保的,即便投保了商业险,在计算赔偿时也要扣除交强险应赔的部分。而对于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不必须投保交强险的,商业三者险计算赔偿时将不剔除交强险应赔部分。因此,我们是否投保交强险,除了考虑法律的强制性外,还要考虑保障性。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车辆不需要上交强险,挖掘机应该上交强险吗?
    《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凡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如果国家没有另行的规定,均属于应投保交强险的范围。对于什么是机动车,道交法第八章附则中的定义是:“‘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国务院颁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中对特殊车辆投保交强险作了明确,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部队和武警在编车辆外,其余的机动车均属于应当投保交强险的范畴。
    我们再来看一下挖掘机是否应该投保交强险。从上面可以看出,如果挖掘机属于机动车,那无疑应该投保交强险,否则则不应该受此限制。这里面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点,那就是机动车定义中的“轮式”。我们知道,挖掘机是履带式,它主要是作为工程机械来用于在工地作业的。因此,虽然它和其他机动车类似,但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所以它不应该属于
必须投保交强险的范畴。也就是说,如果挖掘机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那么在赔偿中就不能按约定扣减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因此,可能理解为,如果机动车不上道路行驶,则不需要投保交强险,如果临时上路行驶的应投保短期交强险。挖掘机是履带式车辆,其不允许上路行驶,移动时应被其他车辆运载,因此也可以理解为不在应上交强险的范围。
机动车保险种类    如果挖掘机不属于机动车,那么为什么还能够投保商业三者险呢?这与商业三者险中对于可保的机动车的定义与道交法的不同有关。现行车险条款中对于机动车的定义,均包含了轮式车辆和履带式车辆两种,因此投保商业三者险并没存在问题,且可以得到充足的保障。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投保交强险一定要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从得到保障的角度考虑,应投保的要依法投保,切不可只从被查的强制性来出发。应保未保的,即使投保了商业险,交强险应赔的部分,也将从中剔除。而对于不属于交强险强制投保范围的车辆,
只需要通过商业三者险转嫁风险就可以了。综合目前相关的规定,不属于交强险强制投保范围的车辆有以下几种:
    1、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
    2、所有履带式车辆,如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坦克等。
    3、非机动车,包括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4、固定的不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比如大型企事业单位不需上路的场内车辆、园林洒水车、无牌照车辆等。但需要临时上路的应该投保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