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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
风险因素: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契机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缘故。它分为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指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偶发事件。
风险损失:是由非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
2可保风险(哪些属于可保风险)
1、纯粹风险
2、偶然发生的风险
3、大量、同质风险
4、具较重大损失的风险
5、非灾巨灾损失重大风险
6、能够用货币衡量的风险
3保险的根基缘故此
保险利益缘故此、最大诚信缘故此、近因缘故此、代位缘故此、损失补偿缘故此、损失分摊缘故此
4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上坦白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 认可同时受到 保卫的利益,必须是客瞧上存在的利益,必须是能够在经济上确定的利益。
5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所有权、托付保管权、抵押权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6保险人告知的含义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讲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所谓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碍事作用的事实,它碍事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7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和明确讲明)
明确列示在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要紧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讲明明确讲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要紧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8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
9保证的表现形式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10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能够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能够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11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缘故此
多种缘故并存时的判定:
〔1〕各缘故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3〕导致损失的多种缘故中,没有除外责任的,只要其中一个为承保风险,不管其他缘故如何,应当负赔偿责任。
〔4〕既有除外责任也有承保责任的,应当分析损失结果是否能分解。要是能够分解,保险人只对承保责任;要是不能分解,因此除外责任为近因,保险人不负责理赔。
多种缘故连续发生:
〔1〕各缘故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3〕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
〔4〕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两个或两个以上缘故间断发生
〔1〕间断发生的缘故根基上保险风险,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进,保险人对各个缘故所致损失均负责赔偿。
〔2〕间断发生的缘故中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进,要是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发行在承保风险前,保险人的责任自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开始负责;要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之后,保险人对损失的责任只负责到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介进之前。
12代位缘故此
代位:保险人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缘故此: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依据 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后,依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意义
〔1〕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缘故此的贯彻执行;
〔2〕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13物上代位与代位求偿的区不
•1、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
•2、代位求偿取得的是代位权,而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保险人取得的是对保险标的的权益及义务。
14、损失补偿缘故此
损失补偿缘故此的含义
1、经济补偿:保险的根基职能。
2、损失补偿缘故此: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往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15定值保险
定义: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的保险。
不管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常见于海洋物资运输保险〕。
计算公式为
〔1〕损失程度=〔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残值〕/保险财产
的完好价值×100%
〔2〕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16不定值保险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在出险时确认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1、缺少额保险: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即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也称为局限保险。
2、足额保险: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等额,即保险金额刚好等于保险价值。
3、超额保险: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超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
17、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8保险合同重要概念1、保险费:投保人为使其财产和人身获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对价,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来源,也称为保费。
2、保险金: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损失给付的实际保险金数额。
3、保险金额: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或出现保险事件时,应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超额、足额、缺少额保险〕
4、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钞票估量的价值总额,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高限额,能够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能够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
5、保险标的:指投保人将其作为保险对象申请投保、而由保险人担负风险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19保险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Insured):我国?保险法?〔2002〕第22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截了当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也喊保险金受领人。
20受益人的特点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受益人不一定能得到保险金。〔能够变更,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就不能得到保险金。〕
除人身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本身就拥有受益权,只要被保险人一辈子存,因此被保险人为保险金请求权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权。
3、受益人享受的收益权是种期得利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在国外又称为等待权。
4、收益权不能接着,受益人能够放弃收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让等处分权利,由受益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5、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而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即可。
6、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不是遗产,无需交遗产税,也不用抵偿被保险人一辈子前债务。
7、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被指定变更、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失往受益权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接着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21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书面要约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实保险合同差不多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保险单, 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22保险人的义务
1、讲明合同条款及内容义务2、及时签单义务3、保密义务4、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5、支付其它特别需费用的义务〔查勘、施救〕
23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财产保险是以保险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时刻和方式为生效条件,又喊“零时起保责任制〞。
保险双方是否已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时刻和方式是判定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24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人身保险是以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为生效条件。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其保险费的交付也是分期付款,因此,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即视为生效。
25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正常终止
1、自然终止2、履约终止3、协议终止4、行使终止权终止
〔二〕特别终止
1、自始无效2、违约终止3、解约终止
机动车保险种类26财产损失保险分类
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
27责任保险及其分类
责任保险是以保险客户的 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分类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28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直截了当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
直截了当补偿对象:与保险人签订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间接补偿对象: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
只有当第三方的利益损失客瞧存在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才产生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
29第一损失保险:不要求被保险人以其财产的全部价值足额投保,而是以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高损失额为保险金额。当财产发生损失时,不管保险金额占全部财产价值的比例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内,保险人就得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不采取比例赔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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