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条例》
《机动车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平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机动车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根据承保险种分别担当保险责任。
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遇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其次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缘由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干脆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遇自然灾难(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削减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其次节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状况下,不论任何缘由造成
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实行措施的状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急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修理、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下列缘由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难;
(二)斗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干脆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缘由火灾;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变更运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急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刚好通知保险人;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有意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接着运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机动车保险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刚好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刚好知道或者应当刚好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八)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肯定免赔率;
(三)因违反平安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违反平安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干脆缘由的,增加10%的肯定免赔率;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运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10%的肯定免赔率;
(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肯定免赔率;
(六)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肯定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肯定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