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
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2、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4、严重超载驾驶的;
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
(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身的人身伤亡;
(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四)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五)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没有该协议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八)任何间接损失;
(九)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十)保险车辆造成动植物、标本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
(十一)本保险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及其以下的损失。
第七条 对于以下情形下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车辆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
(二)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或在其他被非法占用期间;
(四)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机动车保险
(五)保险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
(六)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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