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车上人员第三者之界定
    车上人员责任险中所指的“车上人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称为“本车人员”。何谓车上人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中保协条款[2007]2号)对“车上人员”解释为“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中保协条款[2007]3号)《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据此,可以得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此外,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属于“车上人员”。但车辆行驶时发生意外事故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保险车辆碾压的车上乘客属于“车上人员”?由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
的变化而转化,那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确定就尤为重要。而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而不是从危险的发生时起算。
    最高院在1998年《人民法院公报》第8期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例以时空转换为依据,即使曾经是车上人员,在车下被投保机动车撞伤就是“第三者”,曾经可以成为“第三者”的车下人员到了机动车上,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到了伤害,其则是“车上人员”。 另外,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基层法院、法庭版)》一书中,“关于第三者范围的确定”一节中也有如此内容,现转述如下:“本车车上人员的身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其身份会发生变化,如果车上人员下车后,再遭受被保险机动车损害的,应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