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保险赔偿项目】 |
重庆工伤保险赔偿项目 2022年重庆工伤保险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二、康复费 三、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五、护理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
【重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
重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22年重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非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后,经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并确系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 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
【重庆工伤保险计算方式】 |
重庆工伤保险计算方式 2020重庆工伤保险赔偿计算方式: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8元*X人*X天 四、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50元*X人*X天 食宿费=100元*X人*X天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重庆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重庆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重庆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重庆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2年重庆经济数据: 一、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939元。 2、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33元。 二、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1、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785元。 2、上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13112元。 三、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86559元。 四、上年度全市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54845元。 五、上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90501元 六、上年度全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53604元 七、上年度重庆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34254 城镇私营单位:25085 (二)采矿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41848 城镇私营单位:34615 (三)制造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40448 城镇私营单位:30214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63028 城镇私营单位:32177 (五)建筑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35581 城镇私营单位:31310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48702 城镇私营单位:29152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70598 城镇私营单位:34392 (八)批发和零售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39568 城镇私营单位:30120 (九)住宿和餐饮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27936 城镇私营单位:24310 (十)金融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87720 城镇私营单位:43965 (十一)房地产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46012 城镇私营单位:39720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33512 城镇私营单位:31591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71712 城镇私营单位:37319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30555 城镇私营单位:26410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31991 城镇私营单位:25508 (十六)教育 城镇非私营单位:48581 城镇私营单位:30287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城镇非私营单位:60072 城镇私营单位:33498 汽车保险计算公式(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46882 城镇私营单位:31373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城镇非私营单位:46751 |
2022年重庆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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