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为了维持生活,需要对其进行生活补助,由有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这项生活补助费用进行的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维持受害人生活的保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后果,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其计算公式为: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者是伤残的等级。
(三)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汽车保险计算公式 第33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4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5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5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巧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5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
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很多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1.《民法通则》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者患职业病进行,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
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费的赔偿,通常应以所在地医院的诊断证明与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医院的费用,通常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者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5.《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与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缺失,包含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
(一)残疾用具费的概念
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比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对某些程度的残疾来说是务必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比如:孙某为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某日当孙某驾驶空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在一逆行出口处,其前方的汽车突然刹车掉头,孙某措手不及,发生追尾,这时孙某车后的公共汽车也刹车不及,由于惯性与汽车动力都很大,将孙某的汽车撞出,孙某撞出前挡风玻璃,摔倒路面上,后经医院抢救,孙某保住了生命,但右腿截肢造成残疾。医院为孙某配置了普通型轮椅,花费3200元,这样,孙某就可向事故责任人要求3200元的残疾用具费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孙某配置的轮椅为高级型,就不能按照轮椅的实际价格来要求赔偿,而只能按照普通适用型的价格要求赔偿。
当然,在决定残疾用具补偿费时,还务必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残疾程度、职业与所处的地理环境,灵活掌握残疾用具的配置状况。另外,计算残疾用具费时,还要把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维修或者者更新等事项考虑在内,以便把更新或者者维修残疾用具的费用一并计算在内。
(三)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关于残疾用具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能够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与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与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4.《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务必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有关法律法规
其计算公式为: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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