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录
第⼀章总则
第⼆章关于实施范围
第三章关于成本开⽀范围
第四章关于成本核算
第五章关于成本计划和管理
第六章关于监督和制裁
第七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第四⼗五条的规定,制定《国营⾦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第⼆条本办法中所称成本是指⾦融、保险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付的各项利息(包括贴息)、保险赔款和费⽤。
第⼆章关于实施范围
第三条下列实⾏独⽴核算的国营⾦融、保险企业,均执⾏本办法。
⼀、中国⼯商银⾏、中国农业银⾏、中国银⾏、中国⼈民建设银⾏、交通银⾏、中国投资银⾏,以及中国⼈民银⾏省、⾃治区、直辖市以下分⽀⾏(含省级⾏);
⼆、中国⼈民保险公司;
三、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四、其他银⾏、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条银⾏、保险公司所属全民所有制⼯商企业,如印钞⼚、造币⼚、印刷⼚、造纸⼚、⾦银饰品公司等,分别执⾏⼯业、商业企业的成本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农村和城市信⽤社等集体⾦融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由各专业银⾏总⾏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执⾏。
第三章关于成本开⽀范围
第六条⾦融企业的下列费⽤开⽀列⼊成本:
⼀、按规定的利率⽀付给单位、个⼈和国外同业的存款利息,以及借⽤的信贷资⾦、银⾏之间和本银⾏系统内部资⾦往来所⽀付的利息(包括贴息)。
⼆、按规定⽀付给委托其它单位(包括银⾏)的代办存款或其它⾦融业务的⼿续费(代办储蓄⼿续费管理办法另定)。
三、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条例》及有关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按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职⼯宿舍除外)的4%提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专项⽤于⾃有营业⽤房、办公⽤房,各种车辆、电⼦设备及其它各种营业性固定资产的⼤、中、⼩修理,不得挪作它⽤。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对租⽤的营业⽹点和办公⽤房的修理费⽤,⼀律在企业的利润留成中解决;职⼯宿舍正常修理维护费⽤应在企业职⼯福利基⾦中解决。
五、外汇和黄⾦买卖损失。
六、按规定经批准可列⼊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
七、在办理⾦融业务过程中发⽣的业务及管理费。包括:
1.业务宣传费。指银⾏、保险企业为向社会宣传各项存贷种类、利率、结算、保险种类、费率、赔款等业务知识⽽设置的宣传栏、橱窗、板报;印刷宣传资料和购置适量宣传品;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播业务⼴告,以及
经国家批准的专项业务宣传事项所⽀付的费⽤。专业银⾏各省、⾃治区、直辖市分⾏的开⽀标准,按上年末企业存款和城镇成民储蓄存款余额的万分之⼀点五之内掌握使⽤。⼈民银⾏各分⽀⾏的开⽀标准,由总⾏在费⽤率内核定专项控制指标,经财政部批准后下达执⾏。保险公司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公司的开⽀标准,按上年保费收⼊的千分之五以内掌握使⽤。⾦融、保险企业购置业务宣传品每件单价不得超过25元,全年开⽀总额不得超过当年业务宣传费的百分之⼆⼗五。不得以任何名义把业务宣传品作为福利品发放给本单位、本系统⼯作⼈员。
2.电⼦设备运转费。指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所⽀付的⽔电费,购买专⽤纸张、⾊带、微机软盘的费⽤。
3.钞币运送费。指为运送钞币所⽀付的租⽤汽车、⽕车、飞机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押运⼈员差旅费。
4.安全防卫费。指银⾏为加强对钞币保管⾦库、运输、基层营业⽹点安全防卫⼯作购置⽀(包括防盗⽡斯)、弹药、警棍、报警器、安装营业⽹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灭⽕器和⽔龙管费⽤,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定费⽤。
5.保险费。指企业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保险⽆赔款优待,应冲减保险费⽀出。
6.邮电费。指企业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保险⽆赔款优待,应冲减保险费⽀出。
7.劳动保护费。指按照国家批准的劳动保护规定发给职⼯的劳动保护⽤品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开⽀的营业办公⽤取暖费等。
8.外事费。指按国家规定⽀付的因业务需要出国⼈员出国费⽤,以及外宾接待费等。
9.印刷费。指印刷存贷款、结算、保险等业务凭单、帐表的费⽤。
10.公杂费。指业务⽤车的油料费、养路费和牌照费,以及刻制业务专⽤图章,购置营业办公⽂具和清洁卫⽣⽤具,订阅公⽤书报费⽤。
11.税⾦。指按规定在费⽤中列⽀的房产税、车船使⽤税、⼟地使⽤税和印花税。
12.低值易耗品及修理费。指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价值和维修低值易耗品所发⽣的费⽤。低值易耗品是指使⽤年限在⼀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家俱⽤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险柜和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使⽤年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点钞机、铁⽪柜、打捆机、计息机、钞币鉴别机、外⽂打字机、压数机、打洞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其它物品。
13.职⼯⼯资。按国家规定⽀付给固定职⼯、合同制职⼯、临时职⼯的⼯资和各种⼯资性津贴。
14.职⼯福利费。按职⼯⼯资总额扣除各项价值格补贴、奖⾦及落实政策补发⼯资后数额的11%提取。
15.⼯会经费。按职⼯⼯资总额扣除各种价值格补贴,落实政策补发⼯资后数额的2%提取。
16.职⼯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职⼯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奖⾦及落实政策补发⼯资)的1.5%提取。
17.差旅费、会议费、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电费及营业、办公⽤房房租费。
⼋、经财政部批准列⼊成本的其它费⽤。
第七条保险企业的下列费⽤开⽀列⼊成本:
⼀、按规定向投保户⽀付的赔款。
⼆、⽀付给代办保险业务单位的⼿续费。
三、⽀付给分保单位存⼊准备⾦的利息。
四、提转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差额。
五、保险业务及管理费。包括:
1.勘查费。指投保户发⽣灾害,业务⼈员到现场实地察看,计算经济损失的交通费、资料拍摄、⽀付聘请专家鉴定及咨询的费⽤;
2.防灾费(管理办法另定);
3.本办法第六条七款1-2项、5-17项所列费⽤;
4.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款所列费⽤。
第⼋条⾦融、保险企业下列开⽀不得列⼊成本:
⼀、应在基本建设资⾦、各项专⽤基⾦和专项拨款中开⽀的费⽤;
⼆、应在营业外⽀出列⽀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及长期病假⼈员⼯资和丧葬抚恤费。
三、应在⼯会经费或职⼯福利基⾦中开⽀的⼯会⼲部和幼⼉园、托⼉所⼯作⼈员及医护⼈员的⼯资和⼯资性津贴、奖⾦、副⾷品价格补贴。
四、本企业基本建设借款的利息⽀出。
五、购买各种债券和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预算调节基⾦⽀出。
汽车保险计算公式六、应在企业利润留成中开⽀的各项奖⾦、副⾷品价格补贴等项⽀出。
七、应在企业利润留成中开⽀的各项违约、滞纳⾦和违反规定⽀付的等。
⼋、营业税和各项税款的附加。
九、企业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捐款。
⼗、与企业经营活动⽆关的其它费⽤;
第九条企业对既没有国家法律规定、⼜没有国务院或财政部明⽂批准的社会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付。
第四章关于成本核算
第⼗条⾦融、保险企业的成本,原则上按实际发⽣额进⾏核算,将本期实际发⽣额列⼊本期成本。但下列各项费⽤开⽀按照权责发⽣制的原则进⾏核算:
⼀、预提应付未付利息。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分⼀、⼆、三、五、⼋年利率档次计提,当年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出,冲减预提应付未付利息。
⼆、预提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保值贴息。按三、五、⼋年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和规定贴补率计提,当年到期储蓄存款的贴补利息⽀出,冲减预提定期储蓄存款保值贴息。
第⼗⼀条⾦融、保险企业的预提待摊费⽤,只限于本办法规定的项⽬和经财政部同意的其它项⽬。任何企业不得假借预提或待摊费⽤的名义虚增或虚减成本。
第⼗⼆条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实⾏五?五摊销法,即在领⽤和报废时各摊⼊成本50%;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下的领⽤时⼀次列⼊成本。
第⼗三条⾦融、保险企业应分别按季、按年计算成本,并严格划清以下界线:
⼀、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级。各期的成本不得提前或延后列⽀;
⼆、成本与营业外⽀出的界线。不属于成本开⽀范围的,不得列⼊成本。应在成本中开⽀的费⽤,也不得列⼊营业外⽀出;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的界线。固定资产购置和基本建设⽀出,应在有关专⽤基⾦和拨款中列⽀。
第⼗四条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的各项⽀出。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帐册、成本汇总和分配表、统计资料,必须按国家规定格式和内容真实记载、填写和汇总,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年度终了前,企业必须认真进⾏财产、物资盘点和清查⼯作,弄清家底。
第五章关于成本计划和管理
第⼗六条⾦融、保险企业必须编制成本计划和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按计划进⾏控制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完成。
第⼗七条成本计划是企业财务收⽀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降低率进⾏考核。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是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之⼀,根据财政部审批下达的综合费⽤率指标进⾏考核。
第⼗⼋条成本计划和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的编制⽅法和程序:
⼀、各总⾏、总公司地年度开始前编制成本计划和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核定。成本计划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融、保险企业的⼯作任务,本着既保证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节约费⽤开⽀的原则进⾏编制。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既有利于业务发展⼜节约费⽤开⽀的原则进⾏编制。
⼆、各总⾏、总公司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率逐级下达成本计划和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指标。
三、基层企业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成本计划和业务 及管理费明细计划指标,编制年度执⾏计划。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时,逐级上报财政部核批。
四、成本计划的成本开⽀内容和项⽬,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编制。
五、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的费⽤内容,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款和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编制。
第⼗九条考核⾦融、保险企业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计算公式如下:
⼀、成本率和综合费⽤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率=〔总成本/各项业务收⼊(保险费收⼊)〕×100%业务 及管理费+⼿续费⽀出综合费⽤率=
━━━━━━━━━━━━━×100%各项业务收⼊(保险费收⼊)
⼆、成本率降低幅度和综合费⽤率降低幅度的计算公式为:
成本(综合费⽤)率降低幅度=〔基期成本(综合费⽤)率-报告期成本(综合费⽤)率〕基期成本(综合费⽤)率×100%1.⾦融企业的各项业务收⼊是指各项贷款利息收⼊、结算收⼊、⼿续费收⼊、融资租赁收⼊、信托业务收⼊、外汇业务收⼊、其它业务收⼊;与⼈⾏往来收⼊。不包括与其他⾦融机构往来收⼊和本系统联⾏收⼊,及其它⾮业务收⼊。
2.各总⾏、总公司根据财政部核批的综合费⽤率计划下达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分公司的同时,应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员处。
第⼆⼗条⾦融、保险企业要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业务宣传品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清理、盘点,保证帐卡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条企业领导(⾏长、经理)对成本计划和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的管理职责主要是:领导计划编制,组织计划实施,检查计划执⾏情况。
总会计师负责全⾯的经济核算⼯作,协助企业领导(⾏长、经理)组织领导成本和业务及管理费的管理⼯作、审查成本计划和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审核重要项⽬的开⽀,并对执⾏情况负责。
第⼆⼗⼆条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对成本的管理职责是:
⼀、具体负责成本计划和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的编制汇总和执⾏,分解落实上级核定的计划指标;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成本计划和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的执⾏情况进⾏监督、检查、分析;
三、制定企业内部成本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进⾏成本核算和分析;
五、报告成本计划和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执⾏结果,分析降低或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向企业领导(⾏长、经理)、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条企业财会⼈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各项规定。对不符合成本开⽀范围、标准和定额的⽀出,要及时制⽌、纠正,并向企业领导(⾏长、经理)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越级反映。
第⼆⼗四条⾦融、保险企业各业务、⾏政部门对成本的管理职责是:
⼀、业务部门要按照计划合理使⽤资⾦,⽀持⼯农业⽣产和商品流通,加速资⾦周转,防⽌呆帐损失。
⼆、劳动、⼯资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管理⼯资和奖⾦的发放。
三、⾏政管理部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好⽤好企业管理⽅⾯的费⽤开⽀。
第六章关于监督和制裁
第⼆⼗五条中国⼈民银⾏总⾏、各专业银⾏总⾏、中国⼈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的成本管理。
⼀、对企业的成本管理进⾏经常性的检查,促进改善经营管理,努⼒降低成本;
⼆、检查企业对成本条例和本办法的执⾏情况;
三、按期汇审所属企业的成本报表和业务 管理费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违纪、违法⾏为,及时进⾏检查、纠正。
第⼆⼗六条财政(包括财政部驻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员机构)、税务机关根据各⾃的职权范围,对⾦融、保险企业的成本管理进⾏下列监督、检查:
⼀、监督成本条例、本办法及其它各项成本制度的执⾏;
⼆、对违反法规的⾏为进⾏调查核实,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
三、检查成本管理的其它有关问题。
第⼆⼗七条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办法,犯有成本条例第三⼗四条所列⾏为之⼀的企业,除按照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进⾏处理外,对企业及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还要按成本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条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办法,犯有成本条例第三⼗四条和第三⼗⼋条所列⾏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总会计师或⾏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以及财会⼈员,对明知是违法⾏为不加抵制、不予揭发的,应与违法⾏为直接责任⼈同时受到处罚。
第三⼗条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办法,但没有发⽣成本条例第三⼗四条、第三⼗⼋条所列⾏为的企业和个⼈,由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机关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三⼗⼀条对坚持国家政策,维护成本条例和本办法,揭发和检举违法⾏为的⼈员,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中国⼈民银⾏总⾏、各专业银⾏总⾏和中国⼈民保险总公司可以根据成本条例和本办法,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批准后执⾏。
第三⼗三条本办法从1991年1⽉1⽇起实⾏。1986年11⽉3⽇财政部发布的《国营⾦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停⽌执⾏。
中国建设银⾏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