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购置税计算方法
命题方式:各种题型
本章分值:约5分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法
考点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提示】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从各种渠道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考点2:税率与计税依据(掌握)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应税行为的发生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
考点3: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其计税价格由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和价外费用组成。
还要注意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包括购买国产车、购买进口车。
考点4: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人进口应税车辆自用的,由进口自用方纳税;如果进口车辆用于销售、抵债、以物易物等方面,不属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不缴纳车辆购置税。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考点5: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考点6:特殊情形下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应纳税额=初次申报时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税率
【提示】该公式可简化为:
应纳税额=初次申报时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税率
考点7: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减税的其他情形(三种情况):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5.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考点8:车购税的退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关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退税款的计算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额退税。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例题】2018年6月王某从汽车4S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了一辆排气量为1.8升的乘用车,支付购车款(含增值税)232000元并取得发票,支付代收保险费5000元并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票据,王某在当月上了牌照,但在2019年7月发现该车有严重质量问题,申请退货并得到厂家认可。则王某申请退还的车辆购置税为:
232000÷(1+16%)×10%×(1-10%)=20000×(1-10%)=18000(元)。
考点9:征收管理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缴纳税款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报核缴;
(2)集中征收缴纳;
(3)代征、代扣、代收。
第二节 车船税法
考点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考点2:税目与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计税单位包括“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马力、艇身长度,
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
考点3: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置新车船的税额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例题】某单位2018年4月3日购买奥迪轿车一辆。该省规定该排量乘用车每辆适用的车船税年税额为960元,则该单位这辆轿车当年应纳车船税=960/12×9=720(元)。
2.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车船的税额计算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例题】某公司2018年2月1日购入一辆载货商用车,当月将全年应纳车船税一次性缴纳完毕。此车整备质量为10吨,每吨适用的车船税年税额为96元。该车于6月1日被盗,经公安机关确认后,该公司遂向税务局申请退税,在办理退税手续后,此车又于9月1日被追回并在当月取得公安机关证明。则该公司就该车2018年实际应缴纳的车船税为:
该公司当年应缴纳2月至5月、9月至12月共8个月的车船税。该公司就该车2018年实际应缴纳的车船税=10×96×8/12=640(元)。
考点4: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和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均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车辆性质 | 车船税政策 | 车辆购置税政策 | |
新能源 汽车 | 乘用车 |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 免征车辆购置税 |
商用车 | 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 | ||
节能 汽车 | 乘用车 | 同时满足: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 2018年起照章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 |
商用车 | 同时满足: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 ||
挂车——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 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 |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
考点5:征收管理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年度税不重征
①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②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
第三节 印花税法
考点1:印花税的纳税人
包括: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电子凭证签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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