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 特殊规定 | |
纳税义务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单位、机关、社团、个人。 |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
扣缴义务人 |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 | 扣缴义务人可以是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体户)。 |
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征税范围 | 不征或暂不征收的项目 | ||
矿产品 | 原油(天然原油) | 不包括人造石油。 | |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和煤层瓦斯暂不征资源税。 | ||
煤炭(原煤) | 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资源税 |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一般在税目税率表上列举了名称 | 对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金属矿原矿,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黑金属矿原矿 | |||
有金属矿原矿 | |||
盐 | 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 ||
液体盐(卤水) | |||
资源税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资源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有: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五)地面抽采煤层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解,能力等级1)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了解,能力等级1)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
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三、纳税地点(了解,能力等级1)
资源税纳税的属地性很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特殊规定有:
1.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2.纳税人跨省开采应税资源,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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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1.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进口不缴纳城建税,出口不退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为3%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包括被查补的上述三项税额,但不以非税款项为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2)
(1)城建税随同“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汽车购置税计算方法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但是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3)减免“三税”的同时随之减免城建税,但经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
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各类性质的)单位和个人。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统一为10%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这种应税行为包括: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计税价格中不含增值税和控购费
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 具体规定 |
法定减免 |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
临时减免 | 自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暂减按7.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执行时间是指车辆的购置日期,而并非纳税申报日期。 |
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 完税后因下列情况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和退货发票以及完税证明的正本和副本办理退税手续。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主要知识点 | 核心规定 |
车辆购置税纳税环节 | 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 |
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 | 购置应税车辆:车辆登记注册地;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纳税人所在地 |
车辆购置税纳税期限 |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自进口之日起60日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
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 (1)自报核缴;(2)集中征收缴纳;(3)代征、代扣、代收。 |
车船税优惠规定
执行范围 | |
1.法定减免 |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
2.特定减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
车船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未按规定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期限 | 车船税按公历年申报缴纳。 |
纳税地点 | 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使用的车船,为车船的登记地 |
代缴税款的规定 |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
代收代缴的规定 | (1)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2)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
契税征税范围(熟悉,能力等级2)
具体情况 | 是否为契税征税对象 | 是否为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是 | 不是 |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 是 | 是 |
3.房屋买卖 | 是 | 是 |
4.房屋赠与 | 是 | 一般不是,非公益赠与是 |
5.房屋交换 | 是(等价交换免) | 是(个人交换居住房免) |
某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也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赠与缴纳契税:
(1)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以房产抵债的,过户时按照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因未发生权属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故免纳契税。
(3)买房者不论其购买目的是为了拆用材料还是为了得到旧房后翻建成新房,都要涉及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只要发生房屋权属变化,就要照章缴纳契税。
(4)某些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赠与而交纳契税的特殊规定还有: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这些情况均发生了土地、房屋权属的变化。
税率为3%-5%,各省自定,但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全国一致)
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解释】这里的难点有两个:
一是等价交换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二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这里特别注意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房地产转让者要完成对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过程,以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依据补缴契税;另一方面房地产的承受方要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契税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 免征 |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 免征 |
承受荒山(沟、丘、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 | 免征 |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 | 免税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 | 酌情减免 |
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省级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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