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分值 | 评分标准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以上责任的 |
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出租、转让或使用他人从业资格证件IC卡的 | |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的 | |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 |
违反法律规定,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停运事件的 |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等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
殴打乘客或运管人员的 | |
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活动的 | |
恶意侵占乘客失物的 | |
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 无正当理由拒载的 |
故意绕道的 | |
强行拼载的 | |
途中甩客的 | |
不按规定收费或违反规定议价的 | |
不配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或交通治安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 | |
服务态度差,与乘客发生争吵的 | |
不主动上交乘客失物的 | |
侮辱乘客或运管人员的 | |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
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以上责任的 |
乘客在后备箱放置行李的,驾驶员未主动协助乘客提取或即时开车离开引起乘客投诉的 | |
卫星定位设备、满意评价器、视频监控系统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营运的 | |
拒绝乘客使用市民卡交通卡消费或不按规定使用科技管理设备的 | |
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 |
车辆在暂停服务状态或无乘客时摁下空车待租标志,且驾驶员仍在招徕乘客的 | |
接受预约服务,无正当理由而未前往载客的 | |
扰乱正常营运秩序招徕乘客,阻挠其他客运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的 | |
在机场、车站、景区等区域不按规定秩序承运乘客的 | |
在机场、车站等划定出租车专用停车、上下候客的区域外,擅自停车、上下候客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在高峰时段17:00—19:00交接班的 |
因路线、地理不熟悉而引起乘客投诉的 | |
不按规定主动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或者出具的发票不符合规范的 | |
在出租汽车内吸烟或行驶中打电话的 | |
在12℃以下和28℃以上不使用空调乘客有要求的除外的 | |
不文明行驶或不按乘客意愿减速慢行、使用音响设备等合理要求的 | |
在营运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未正确放置或使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司机仪容不整洁、仪表不端庄如男子蓄胡子留长发或穿短裤、背心、拖鞋等的 | |
驾驶车容车貌不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 | |
空车待租标志、暂停服务标志、同向载客指示牌使用不规范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服务不规范的 |
不使用普通话或文明用语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联动扣分 | 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出租汽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交警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记分标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进行同分值考核扣分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加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视情加2—5分 |
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社会治安信息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加1-5分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拾金不昧行为的加2-5分,但一个考核年度累计不超过2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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