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9.29
改装车视频∙【字 号】鲁政发[2012]36号
∙【施行日期】201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2〕3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2.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
支撑、法治保障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3.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企业考评定级,力争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的重点运输企业在2013年年底前全部达标,其他道路运输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安全生产达标。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5.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客运企业在申报新增客运班线时要提交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报告,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和驾驶员中途休息点。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客运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发车时间在凌晨2时前结束运输任务,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大雪、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6.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停车休息制度。客运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7.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做到根据运行里程按规定配备驾驶人、督导驾驶员按规定的时间标准驾驶和休息、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等。市、县级运管机构要本着公开便民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
8.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9.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督促驾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充分利用多媒体理论教学、教学磁板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强化驾驶理论、文明行车、安全和法制意
识、模拟驾驶以及特殊条件下驾驶操作培训,规范使用统编教材、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
10.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严格执行驾校发展规划,科学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发展。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准入,核定驾校培训能力和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加强教练员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和教学质量考核。严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审核,全面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驾校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严格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创建规范化驾校。
11.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严格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校车驾驶员资格条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从业资格培训,全面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强化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客货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切实提高其职业综合素质。建设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诚信记录与管理平台,建立与保险、信贷等挂钩的驾驶人守法信誉体系,实现驾驶人守法信誉与保险费率、金融信贷、从业就业等挂钩,切实增强驾驶人安全驾驶和守法意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重点机动车信息和重点机动车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
12.严格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建立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组织生产,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定期组织对大中型客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处的违规产品,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督促整改。要求校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组织生产。质监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监督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改装单位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车辆改装必须符合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并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安部门要严格比对公告进行登记管理,对未公告、与公告产品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业务,按规定上报机动车违规产品信息。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通报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13.严格机动车产品检验。对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质监、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环保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提高机动车检验、回收效率与水平。
14.强化重点车辆监管。进一步强化长途客运车辆、卧铺车、旅游包车、大型货车、校车、7人以上载客汽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联合客运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定同步实施处罚,实行“一次违法、三方处罚”。公安、交通运输、旅游、质监等部门要实现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公路视频监控、车载视频、收费站过车信息等系统资源共享,并以此作为有效执法证据,提升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水平。
15.严格校车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县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配备数量、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要对提供校车服务所需财政经费的具体分担办法和分担比例、支持校车生产企业的相关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开展研究。制定出台推动校车可持续运行的政策措施。要强化督查,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专项督察。教育行政、公安部门要会同安监、交通运输等单位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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