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汽车驾驶证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驾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包括A1、A2、A3、B1、B2、C1、C2、C3、C4、D、E、F、M和N类。各类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条件和使用范围详见本规定的附表。
第三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交通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范围驾驶车辆。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审验、补证、注销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如下: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学习期满:
1.申请A1、B1、C1、C2、C3、C4、D、E、F、M和N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三十个小时;
2.申请A2、A3、B2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二十五个小时;
(三)在报考人员所在地有效期内完成报考计划;
(四)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规定》;
(五)申请期间内未受过暂扣驾驶证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六)持有中国国籍或者依法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
第七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三)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学习驾驶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内容和形式详见附表;
(五)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回执》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初次领证、审验、补证、年检和注销五种情况。
第九条初次领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参加审验。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范围,使用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妥善保管机动车驾驶证,不得私自更改、涂污、删减或者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如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补证手续:
(一)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坏或者被盗;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件号码或者地址发生变更;
(三)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副页已满。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年满六十周岁但身体条件适宜驾驶的,应当每年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证年检,年检周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以下情形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注销:
(一)机动车驾驶人因吊销而注销;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自愿注销申请后,三十日内不再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档案,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整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审验、补证、年检和注销等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撤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哦呜起因逾期不参加审验、年检或者不按照规定补办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隐瞒其身体条件不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规定》的,对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撤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中发现驾驶人申请材料中有虚假情况的,将暂扣和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驾驶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施行。前行施行的有关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重大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