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4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37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单国钧王磊刘芳
【审理法官】单国钧王磊刘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北京福田汽车
【当事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王彬
【当事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王彬
【当事人-个人】王彬
【当事人-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春玲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春玲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春玲
【代理律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彬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北汽福田公司调整王彬的薪酬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北汽福田公司是否构成“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三、北汽福田公司是否应当向王彬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宝沃汽车公司、王彬和北汽福田公司于2019年3月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福田汽车安置宝沃人员面谈个人意向表》等证据,可以认定王彬与北汽福田公司就王彬工作岗位调整达成了一致意见,北汽福田公司与王彬之间未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故北汽福田公司作为原劳动合同的承继主体,应当按照王彬与宝沃汽车公司约定的工资标准向王彬支付劳动报酬。北汽福田公司在王彬调岗后,按照王彬的原工资标准向其发放了2019年3月的工资,此为北汽福田公司依约履行的行为,也进一步证实了双方之间就薪酬标准并未协商变更。如北汽福田公司拟按照王彬调岗后新的岗位薪酬标准给王彬发放工资,应当与王彬就此再另行协商。北汽福田公司未与王彬进
行协商,在2019年4月即单方以工资结构调整为由降低了王彬的工资标准,此行为既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又违反了法律规定。北汽福田公司辩称在王彬提出异议后,北汽福田公司已经补足了王彬的工资,并给王彬发送了邮件,但北汽福田公司在事后给王彬发送邮件及其所称的补足工资等行为,并不能证明其违约在先的行为即合法,也不能证明双方事前对此进行过协商,故一审法院认定北汽福田公司单方降低王彬的薪酬标准,并无不当。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北汽福田公司认可其公司每月25日发放当月薪酬,而其在2019年4月发薪日向王彬支付的工资并不足额。虽然其辩称在2019年5月发薪日向王彬补足了4月份的工资差额,但王彬对此并不认可,且其在4月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行为系既成事实,故北汽福田公司确已构成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彬在2019年5月17日给北汽福田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时,北汽福田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王彬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北汽福田公司以随后补足了王彬的工资差额为由,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北汽福田公司的上
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3:12: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彬于2018年2月5日入职,在宝沃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沃汽车公司)担任市场营销,双方于2018年2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其中试用期从2018年2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劳动合同》约定王彬工作内容为市场营销,实行标准工时制;劳动报酬为实行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王彬的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确定为每月6000元,宝沃汽车公司可根据内部工资制度调整其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宝沃汽车公司的组织绩效、王彬的个人绩效、工作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发放,王彬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宝沃汽车公司可以依据工资政策重新核定王彬的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之前(含25日)。宝沃汽车公司、王彬和北
汽福田公司于2019年3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内容显示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宝沃汽车公司与王彬2018年2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由宝沃汽车公司变更为北汽福田公司。王彬称其岗位工资6000元,绩效工资6000元,还有其他的补助,并提交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工资单,其中2018年2月应发数额为工资补差10286元;2018年3月至6月应发岗位工资6000元、考核激励工资3000余元、加班费2400元、合并计税奖金880元至1000元不等;2018年7月至10月应发岗位工资6000元、考核激励工资5611.20元至6388.80元不等、合并计税奖金1000元;2018年11月至12月应发岗位工资6000元、考核激励工资6000元、通讯补贴200元、合并计税奖金1000元;2019年1月应发岗位工资6000元、考核激励工资4200元、通讯补贴200元、合并计税奖金1000元;2019年2月应发岗位工资6000元、考核激励工资6000元、协议期内奖金12000元、通讯补贴200元、合并计税奖金1000元;2019年3月应发岗位工资6000元、考核激励工资6000元;2019年4月应发岗位工资4560元、考核激励工资4488.86元;2019年5月应发工资补差9425.45元。王彬另提交工资卡银行交易明细,实发工资数额与工资单一致。王彬提交2019年5月9日16时17分邮件,显示收件人王彬,发件人工程研究总院人力资源部张某,内容为“尊敬的员工王彬:您好,您4月工资差额2880元将于5月工资中工资补差科目体现,请您知悉。”另提交2019年5月9日17时2
4分邮件,显示发件人为王某3,内容为“尊敬的王彬您好:由于您劳动合同关系由宝沃汽车变更到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并同意调入部门及岗位,现对您的工作内容及薪酬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由2019年3月21日起,工作内容调整为产品研发管理,您目前岗位的薪酬标准,自2019年5月起,月度工资调整为9120元月(其中岗位工资4560元月,绩效工资456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公司的组织绩效、您的个人绩效、工作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发放。”北汽福田公司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为每月12000元,岗位工资是每月6000元,绩效工资是浮动的;在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后,根据王彬现在的工资岗位对薪酬进行调整,双方还在协商中,王彬不同意,要求该公司发告知书,所以北汽福田公司才给王彬发了一个薪酬通知单和邮件,因未对调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2019年4月还按照原工资金额发放,未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发放;北汽福田公司在给王彬发了薪酬告知后,就收到了其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关于2019年4月份工资差额,北汽福田公司称2019年4月份人力资源部门核定的王彬绩效系数为0.9844,按照该系数乘以6000元,绩效工资应为5906.4元,按照原岗位工资6000元加上述绩效工资应为11906.4元,4月份已发工资9048.86元,该公司承诺补差2880元,补差后工资为11928.86元,并在2019年5月25日发放5月工资时补发。王彬对此不认可,称劳动合同变更时薪酬约定的是原薪酬待遇,2019年3月是按正常薪酬标准发
放工资,4月发现工资降低,经询问人力资源人员,才知道北汽福田公司有单方降低薪资行为,其明确表示拒绝;关于绩效系数,北汽福田公司在仲裁时未提到,在北汽福田公司工作的前两个月也没有告知过薪酬制度和绩效制度等,与本案没有关联,北汽福田公司降低薪酬导致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王彬于2019年5月17日向北汽福田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律师函,主张北汽福田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决定自2019年5月17日起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彬仲裁时称其上班至2019年5月17日,本案庭审中称2019年5月17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5月20日去北汽福田公司打卡,其中5月5日、10日和15日申请年休假;北汽福田公司主张王彬工作至5月17日,5月份共出勤8天,5月1日至4日为假期,5日、10日和15日未出勤,按照事假不计薪,提交《福田汽车集团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以此证明根据该公司规章制度,事假根据请假天数扣除当天工资,该制度适用范围是集团总部和各事业部。王彬称没有见过该文件,北汽福田公司也未公示过,其2019年5月通过OA系统请带薪年休假。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王彬所在质量管理部门其他人员的工资单,以证明王彬原工资标准远高于质量管理岗位的工资标准,该公司根据同岗位薪酬标准、其在新岗位工作能力及经验合理调整薪酬,王彬对此不认可。北汽福田公司
已将王彬社会保险关系做减员,未为王彬出具离职证明,称随时可以出具。北汽福田公司提交书面说明,称王彬于2019年1月份在宝沃汽车公司休年休假3天,2019年4月12日和26日在北汽福田公司休年休假2天,一审法院与王彬核实,其称共休四五天年休假,以北汽福田公司系统记录为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福田汽车安置宝沃人员面谈个人意向表》显示,王彬于2019年3月6日同意由宝沃汽车公司的营销公司调动至北汽福田公司的工程研究院。王彬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显示,北汽福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王彬转账支付工资6335.4元;于2019年5月24日向王彬转账支付工资6700.7元。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