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三十条 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四)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五)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六)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七)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二十厘米;
(八)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车辆高度作如下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2、处罚
《道交法》第九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1.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
2.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3.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各级超限限界图见附件3。
货运汽车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见附件。
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
1.上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3600毫米,任何部位超限者;
2.中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至360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
3.下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
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中-活载)的货物,称为超重货物。
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
1.一级超重:1.00<Q≤1.05;
2.二级超重:1.05<Q≤1.09;
3.超级超重: Q>1.09。
注:Q为活载系数。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