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汽车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鲁交运〔2011〕39号)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机动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六)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等;
(七)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被许可人投入运输的车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车辆技术等级。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和期限投入运输车辆,承诺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超过承诺期限六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并持《工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被许可人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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