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控制车载GPS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因管理、操作不当而出现的危险、不稳定因素,尽最大可能降低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危害,降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以下简称运输车)使用系统的风险,特制定系统安装技术条件和使用管理规定:
一、系统建立范围
全市范围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涉及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均应安装系统;运输车所在单位应自建单位监控平台,或委托有监控平台的GPS
运营单位/从业单位代为监控;本市有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区县公安分县局宜安装监控WebGIS系统;市公安局、市国防科工办应联合建立市级监控中心。
二、系统实现功能
系统通过GSM/CDMA网传递的GPS定位数据和相关信息,应对运输车的行进路线、行驶状态、车辆参数、中心控制、历史数据等记录进行综合分析,实现车辆行进控制、事故报警、碰撞报警、盗抢响应、定位跟踪、信息查询等功能,实现政府监管部门对运输车进行网络化监控的功能。具体为:汽车gps定位
(一)碰撞事故报警,自动触发,全国范围;
(二)防盗报警,自动触发,全国范围;
(三)防抢报警,手动触发,全国范围;
(四)抢后应急,单位控制,全国范围;
(五)区域限制,中心控制,本市范围;
(六)线路限制,单位控制,本市范围;
(七)定位跟踪,单位控制,全国范围;
(八)装载监控,单位控制,全市范围;
(九)疲劳监控,单位控制,全国范围;
(十)超速监控,单位控制,全国范围;
(十一)作业点到/离监控,单位控制,全国范围;
(十二)驾车司机、车载物品、预案查询,单位控制;
(十三)保密管理、监控权限、查询权限,中心控制;
(十四)停车熄火控制,全国范围;
(十五)终端休眠、关闭功能,全国范围。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功能要求设置系统功能,不得自行削减。
三、系统设备标准
为保证单位监控平台、市级监控中心的建设,实现全市系统资源共享,系统应由公安、国防科工、交通、安监等部门共同认可的单位统一安装实施。对已经安装GPS设备的运输车,须进行技术改造,以便实现资源共享、标准统一。
(一)运输车:安装车载终端TCU、紧急按钮、碰撞传感器、状态开关等。
(二)车辆所在单位:应根据需要,选择是否自建本单位系统监控平台;建监控平台的应配备相应设备、安装监控软件。
(三)区县公安局:宜安装监控WebGIS系统,通过互联网查询运输车的行驶路线、运载状态等信息;安装的应自配1台可运行WIN2000以上操作系统、连互联网、256内存、1GHZ处理器的计算机。
(四)市公安局、市国防科工办:应联合建全市系统监控中心,实现对运输车实时监控、查询、报警、管理、控制等功能;应安装系统监控管理软件、GIS地理电子地图系统及相应的设备。
四、对系统设备的要求
(一)车载终端应采用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AQ3004—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准的设备。
(二)车载终端应隐蔽安装在运输车的车箱外,且距车箱外缘大于1米的车体上,宜安装在驾驶员座椅位置以前的车体部位,且天线不得高出车体。
(三)由提供系统设备或提供监控服务的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行业标准AQ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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