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1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70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志刚张宾王汇文
【审理法官】潘志刚张宾王汇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石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梁轮威;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当事人】石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梁轮威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石磊梁轮威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石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梁轮威;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平安汽车保险怎么样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石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石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石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7:38:42
石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70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磊。
负责人:许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梁轮威。
负责人:潘浴晖,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磊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及原审被告梁轮威、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磊于2021年6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石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石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潘志刚
审判员 张 宾
审判员 王汇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戴凯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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