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与李碧辉、袁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3 
【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34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松张欲晓李盛刚 
【审理法官】唐松张欲晓李盛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李碧辉;袁林;重庆驿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陈自由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李碧辉袁林重庆驿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陈自由 
【当事人-个人】李碧辉袁林陈自由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重庆驿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前进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石鹏鸿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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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汽车保险怎么样【代理律师】王前进石鹏鸿 
【代理律所】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 
【被告】李碧辉;袁林;重庆驿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陈自由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关于李碧辉伤后营养费、后续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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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关于李碧辉伤后营养费、后续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认定问题。本院具体评判如下:  关于营养费的认定,李碧辉因此次事故受伤住院24天且出院医嘱载明“加强营养",故一审法院酌情按照60元/天标准认定营养费1440元,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后续费是否应主张,
一审法院根据李碧辉的实际伤情同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后期可行人工半髋关节翻修,对后续医疗费40000元予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平安财险潼南支公司认为后续医疗费不合理且鉴定意见书不应采信,但其在一审中并未针对该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同时在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反驳一审认定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以李碧辉系高龄老人不能确定其今后是否更换髋关节为由拒绝支付续医费,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护理费的认定,平安财险潼南支公司上诉认为李碧辉出院后的护理应为部分护理,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按照护理时限150天并结合李碧辉的伤情酌情认定护理费18000元,并无不当。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一审综合考虑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方面因素,酌定7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外,一审对于其他合理损失的认定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平安财险潼南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3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19:33: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5日11时05分,袁林驾驶渝A×××某某号小型轿车由重庆市潼南区新林往城区方向行驶至玉潼路旁桂林双坝村1组路段时,与从公路左侧支路右转弯驶上公路的由陈自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刮撞,致陈自由及其电动三轮车上的乘客李碧辉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碧辉受伤后在潼南区中医院住院,于2019年7月19日出院,住院共计24天,用去住院医疗费63564.96元。出院医嘱:“建议院外休息3月,出院后前一个月需1人护理,腰背部支具需固定3-6月,3月内患肢避免过度活动、避免负重,必须使用拐杖至无痛及跛行时方可弃拐。建议终生使用单手杖。加强营养……"李碧辉另外用去门诊医疗费296.3元(已扣除统筹支付7元)。另在过程中,原告还用去费用胸腰椎支具359.34元、助行器83元、医用水瓶120元。经交警部门分析认为,“陈自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车辆先行",并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袁林负同等责任,陈自由负同等责任,李碧辉无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袁林负同等责任,陈自由负同等责任,李碧辉无责任的责任认定,该责任认定划分适当、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依法确定袁林、陈自由承担责任比例为50%:50%。驿站租赁潼南分公司系被挂靠单位,应对袁林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平安财险潼南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重新核定各项损失后改判;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营养费过高,应改判500元;2、认定后续医疗费不当,应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人工髋关节使用寿命为15年,被上诉人进行髋关节置换手术时,已经年满70周岁,住院期间置换的髋关节可以使用到85周岁,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赔偿年限,同时司法鉴定意见明显属于违法鉴定,没有髋关节需要翻修的内容,不应采纳;3、护理费未区分住院与院外;4、精神抚慰金认定过高,其他合理损失认定不当。综上所述,平安财险潼南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与李碧辉、袁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民终34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某某江北新城奋进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530898632。
     负责人:陈文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进,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碧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鸿,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袁林。
     原审被告:重庆驿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潼某某桂林街道办事处奋进大道394-1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YWFPD87。
     负责人:易强,经理。
     原审被告:陈自由。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潼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碧辉、原审被告袁林、重庆驿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驿站租赁潼南分公司)、陈自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2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潼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进、被上诉人李碧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鸿,原审被告袁林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平安财险潼南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重新核定各项
损失后改判;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营养费过高,应改判500元;2、认定后续医疗费不当,应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人工髋关节使用寿命为15年,被上诉人进行髋关节置换手术时,已经年满70周岁,住院期间置换的髋关节可以使用到85周岁,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赔偿年限,同时司法鉴定意见明显属于违法鉴定,没有髋关节需要翻修的内容,不应采纳;3、护理费未区分住院与院外;4、精神抚慰金认定过高,其他合理损失认定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