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平安汽车保险怎么样2020.11.18
【案件字号】(2020)豫96民终9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慧张莎莎石林
【审理法官】董慧张莎莎石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李祥英;李小霞;王泽平;王泽煊;赵鹏;元氏县朗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李祥英李小霞王泽平王泽煊赵鹏元氏县朗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祥英李小霞王泽平王泽煊赵鹏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元氏县朗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段东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王新玲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陈亚辉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张子静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段东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王新玲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陈亚辉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张子静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段东波王新玲陈亚辉张子静
【代理律所】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被告】李祥英;李小霞;王泽平;王泽煊;赵鹏;元氏县朗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未审查驾驶人员赵鹏是否具有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否存在保险合同的免责事,并主张适用商业三者险条款“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免责,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需举证证明其公司就该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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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3 18:20:0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李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96民终9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柏林大街、升华街以西、李春大道两侧森都花城第S24幢8号房。
负责人:王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东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玲,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祥英,女,194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霞,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平,男,199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煊,男,200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
李祥英、李小霞、王泽平、王泽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辉,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祥英、李小霞、王泽平、王泽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静,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鹏,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氏县朗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南杜村村东。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祥英、李小霞、王泽平、王泽煊、赵鹏、元氏县朗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氏县朗易汽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其公司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承担责任是基于冀A×××某某/冀A×××某某车辆在其公司投保有105万元商业三者险,但一审法院未审查驾驶人员赵鹏是否具有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否存在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直接判决其公司承担责任,明显有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运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根据运输条例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即“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证考试制度。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运输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
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从业资格证是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必备证书。且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与元氏县朗易汽运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元氏县朗易汽运公司或赵鹏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这一必备证书,因此,驾驶员未取得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祥英、李小霞、王泽平、王泽煊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赵鹏在本案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赵鹏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二、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在一审中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依法审查了赵鹏的驾驶资格、元氏县朗易汽运公司的车辆行驶证书及投保信息和情况等,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作出了判决。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在一审判决之后,突然上诉并在上诉状中称“原审法院未审查本案驾驶人员赵鹏是否具有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否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因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未在一审时提出审查要求和对保险免赔提出异议,
且此为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与元氏县朗易汽运公司之间的内部合同约定,与原审法院作出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无关,也超出了原审法院在当时审理条件下审查案件事实的范围。综上所述,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主张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超出了原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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