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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李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5
【案件字号】(2019)辽01民终164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晓英冯立波任江
【审理法官】朱晓英冯立波任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李奇峰;郑鹏宇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李奇峰郑鹏宇
【当事人-个人】李奇峰郑鹏宇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郭帅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郭帅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洪博郭帅
【代理律所】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被告】李奇峰;郑鹏宇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平安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李奇峰车辆的停运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平安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李奇峰车辆的停运损失。 本案因郑鹏宇驾驶不当造成李奇峰车辆损坏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平安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保险人应在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理赔义务。本案李奇峰的车辆系出租车营运类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并维修期间,因无法继续从事道路交通营运活动而产生停运损失,该损失应由肇事车辆保险人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 关于平安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的问题,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已经向投保人郑鹏宇尽到了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对此,郑鹏宇
予以否认,平安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故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具约束力,平安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履行相应停运损失的理赔义务。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6:16: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1日10时,李奇峰驾驶自有辽A×××某某号出租车行驶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西门时与郑鹏宇驾驶的辽A×××某某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奇峰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鹏宇负全责。辽A×××某某号轿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奇峰车辆于当日送至辽宁鑫长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由于当时正值春节前夕,维修人员放假,致使李奇峰车辆在2019年2月22日才修完取走,停运21天,每天损失270元,共计产
生停运损失5670元。李奇峰因索赔停运损失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经开庭质证,并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李奇峰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平安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保险人应首先在肇事全责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不足的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实际侵权人郑鹏宇予以赔偿。诉讼费非保险理赔范围,由郑鹏宇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李奇峰、郑鹏宇承担。事实和理由:停运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我公司已经尽到了对投保人郑鹏宇的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李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民终164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某某。
负责人:叶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帅,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奇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鹏宇。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奇峰、郑鹏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李奇峰、郑鹏宇承担。事实和理由:停运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我公司已经尽到了对投保人郑鹏宇的告知义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奇峰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郑鹏宇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李奇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郑鹏宇赔偿李奇峰停运损失5940元;2、本案诉讼费由平安保险公司、郑鹏宇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日10时,李奇峰驾驶的辽A×××某某号出租车行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西门时与
郑鹏宇驾驶的辽A×××某某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郑鹏宇负全责。当时正值春节前夕,修理部门的维修人员都放假回家了,李奇峰的出租车就放在修理厂,所以修车时间延长,造成停运22天,损失594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1日10时,李奇峰驾驶自有辽A×××某某号出租车行驶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西门时与郑鹏宇驾驶的辽A×××某某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奇峰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鹏宇负全责。辽A×××某某号轿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奇峰车辆于当日送至辽宁鑫长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由于当时正值春节前夕,维修人员放假,致使李奇峰车辆在2019年2月22日才修完取走,停运21天,每天损失270元,共计产生停运损失5670元。李奇峰因索赔停运损失诉讼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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