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安汽车保险怎么样【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4
【案件字号】(2021)吉07民终14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牟凤桐李铭杨小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天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乾安县通达客运有限责任
公司
【当事人】王天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乾安县通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天宇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乾安县通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天宇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乾安县通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基本原则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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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定意见是对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法院应当在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础上确认其证明力和证明能力。本案一审判决已经阐明了不采信鉴定意见的理由:“案涉鉴定意见依据的材料是以(2018)吉0723民初2418号、(2020)吉0723民初1772号案件中申请鉴定提供的证据材料基础形成的,虽增加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专家咨询意见内容,但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案涉鉴定意见系王天宇在诉讼程序之外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鉴定程序上有失公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对案涉鉴定意见的审核符合规定并无错误。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2020)》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王天宇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二审中,王天宇对其主张并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明,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王天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3:05: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6月21日16时许,王天宇乘坐案外人周景斌驾驶的摩托车在乾安镇东方洗浴门前与案外人郑为民驾驶的吉J×××××号小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天宇受伤。乾安县交通大队作出第2007062100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郑为民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景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天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天宇自2007年6月22日至2008年12月9日间,先后去吉林油田总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受。出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底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眼球伤、眼
眶骨折、左胫腓骨骨折及左挠骨远端骨折。”手术记录为:2007年7月3日行左胫骨、左挠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此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包括“吉林和谐司法鉴定所[2008]医鉴字第8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王天宇面部长12CM现状瘢痕,构成X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在内及鉴定费合计84485.85元,已经由(2008)乾民初字第780号法院判决处理并执行到位。2008年12月3日,王天宇为此次交通事故的鼻骨骨折、左眶骨折等去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受,并于同年12月5日行鼻骨骨折复位术。此次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已经由(2009)乾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处理,判决金额合计5049.35元。为取出体内固定物,王天宇于2017年10月27日在乾安县中医医院行左挠骨骨折术后、左胫骨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内固定物取出术,此次住院18天,门诊费、住院费花销合计10302.45元。同时王天宇此次还向法院提出取出内固定物的误工期、护理期等鉴定申请。吉林维众司法鉴定所出具被鉴定人王天宇此次损伤,本次提出对伤残等级鉴定,不予评定鉴定意见。为此法院下发(2018)吉0723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4日,王天宇就赔偿伤残赔偿金5万元请求再次向法院提起对乾安客运公司、平安保险松原支公司诉讼,并提出此次外伤致无嗅觉是否构成伤残的鉴定申请。法院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首选机构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和备选机构吉
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天宇无嗅觉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2020年11月3日出具“因此鉴定不具备鉴定条件”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的(2020)吉07医鉴字418号终止鉴定告知书;2020年11月13日出具“因此鉴定不具备鉴定条件”的(2020)吉07医鉴418号终结对外委托函。对王天宇此次无嗅觉是否构成伤残鉴定申请均未予评定,王天宇撤回起诉,法院下发(2020)吉0723民初177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2021年4月8日,王天宇再次请求判令乾安县通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保险松原支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55976.8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内容为:“(一)被鉴定人王天宇本次外伤致左颜面部遗留条状瘢痕13CM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王天宇本次外伤致左内眦畸型愈合、泪点与球结膜接触不良导致左眼流泪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王天宇本次外伤致左眶内壁骨折、眼肌功能障碍导致左眼复视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王天宇本次外伤致双侧额叶某软化灶形成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王天宇嗅觉功能完全丧失为十级伤残。”吉瑞光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24号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两张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门诊费票据及乾安县人民医院门诊费票据一枚及2020年6月交通费票据证明其主张成立。肇事车辆吉J×××××号小客车为乾安县城乡公交汽车,为案外人郑为民个人投资购买,车籍为乾安客运公司。郑为民与乾安县通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系挂靠关系,事故发生在挂靠期间。该车在平安保险松原支公司投保限额1000
00元的商业三者险,在案外人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对于当事人双方除吉林瑞光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24号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交通费票据外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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