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第五章汽车商业保险

第五章 汽车商业保险
第一节 汽车商业保险概述
A款:阳光、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国寿财险、东京海上等共11家,市场份额74.66% 。
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家,市场份额13.72%。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
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行业条款对比(A款:人保  B款:平安  C款:太平洋)
一、条款体例   
(一)A款:按照客户体以及车辆种类共设计六个条款。其中,汽车类条款四个,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非汽车类条款两个,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特种车保险条款,均为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二)B款:为一个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三)C款:共两个,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二、车损险条款对比   
(一)保险责任的区别   
保险责任差异主要体现在火灾、爆炸、自燃,车载货物撞击和自然灾害约定的不同。 
1、  火灾、爆炸、自燃
B款对所有客户均只承保“火灾、爆炸”,自燃都是除外责任;C款除非营业汽车承保“火灾、爆炸、自燃”外,其他客户只承保“火灾、爆炸”;A款根据不同车型和客户对于“火灾、爆炸、自燃”约定不同。三款在“火灾、爆炸、自燃”方面的保险责任如下:
A款
B款
C款
家用车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
非营业车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自燃
营业车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
摩托车、拖拉机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
特种车
火灾、爆炸、自燃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
2、  车载货物撞击   
C款承保“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A款和B款责任窄,对“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保险机动车损失”均作为除外责任。   
3、  自然灾害   
A款和B款相同,C款责任宽;增加“台风、雪灾、冰凌、沙尘暴、热带风暴”。   
(二)责任免除 
1、发动机进水问题   
责任免除中的约定略有差异,A款规定的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B款规定的是“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C款规定的是“保险机动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其中,A款和B款较严。   
2、玻璃单独破碎   
A款和C款的玻璃仅针对前后档风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B款玻璃单独破碎还包括天窗玻璃的单独破碎;另外对于“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也不负责赔偿,B款责任范围窄。   
3、  轮胎单独损坏   
A款规定“轮胎、轮铜、轮毅罩单独损坏”不赔;B款规定“轮胎或轮毅单独损坏”不赔;C款规定“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不赔。三款责任有差异,但实际上对客户而言差别不大。   
4、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对于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的损失,A款营业车和特种车条款、B款、C款均作为责任免除,B款和C款较严。   
5、  特种车的特殊责任免除   
A款特种车另行规定了三项责任免除,更为严格。 
(1)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2)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3)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6、其他   
C款规定“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导致的损失不赔;“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不赔。   
(三)车辆折旧 
三款对于折旧率的规定整体差异不大,9座以下家庭车、非营业客车月折旧率均为6‰;货车(除特殊外)、9座以上非营业客车、出租以外的营业客车月折旧率均为9‰;出租类客车、矿山专用车A款为11‰;B款和C款均为12‰。
A款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家庭自用汽车
非营业用汽车
营业用汽车
特种车
出租
其他
9座以下载客汽车
0.60%
0.60%
1.10%
0.90%
10座以上载客汽车
0.90%
1.10%
0.90%
微型载货汽车
0.90%
1.10%
1.10%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0.90%
1.10%
1.10%
低速载货汽车
1.10%
1.40%
1.40%
矿山专用车
1.10%
其他车辆
0.90%
1.10%
0.90%
0.90%
B款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6‰
出租汽车与及大于6吨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
12‰
其他类型车辆
9‰
C款折旧率表
汽车保险 买哪些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座及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越野车)
6‰
出租车、轻微型载货汽车、矿山作业用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12‰
其他类型车辆
9‰
(四)交费义务   
1、A款规定: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B款规定: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可在约定期限后的三十天内解除本保险合同。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自保险费到帐之次日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止期不变;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本公司实际收取保险费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3、C款规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对于自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日起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合同解除退费 
1、A款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