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分类
一、保险法中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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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特别法、保险行政法以及有关保险的法院判例和解释等。
保险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仅指保险业法,即有关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市场准入、退出、关联交易和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广义的保险法指涉及保险的法律制度,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各国关于保险的法律制度都是以广义的保险法为出发点的。
三、我国保险法的分类
我国《保险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保险的种类。但从《保险法》第2条关于“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主要调整人身保险和财产损失赔偿保险两大类。
1.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期限时,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人身险业务通常包括人寿险、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等。
(1)人寿险是人身险业务中最重要的业务来源。其险种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及两全寿险等。其中,两全寿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投保期间死亡或在保险期届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一定金额的给付的人寿险。
(2)健康险是与人身险相关联的一类险种,其险种可分为:疾病给付型、医疗保险型和收入保
障型。其中,医疗保险型通常是以附加险形式出现,用以解决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意外伤害险是指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条件的人身险。由于其风险与职业有密切关系,因此通常只有一份保单即可满足不同职业人的需要。
2. 财产损失赔偿险
财产损失赔偿险是指以有形财产为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的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该类险种主要包括:火灾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汽车运输工具险等。其中,火灾保险是最常见的财产损失险种之一,其承保范围通常包括企业财产、家庭财产等各类财产。
总之,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各种“责任”与“损害”予以界定。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可以分别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加以调整;对归责原则分别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进行规范;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根据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害
的性质和特点分别规定了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在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免责事由上分别规定了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