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意义
为确保电动车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动车行业整体水平,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旨在规范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关企业和单位。
三、质量安全要求
1. 生产环节:生产者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不得生产未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车,不得生产厂名厂址缺失、无执行标准、无合格证及其他标识不规范的电动车及电池、充电器等产品。
2. 销售环节:销售者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建立健全进出货票证管理和台账登记制度。销售的
电动车应符合国家标准,取得3C认证,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合格证明。严禁销售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的电动车及配件。
3. 使用环节:使用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电动车,不得私自改装、拆卸、更换电动车部件。定期对电动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性能良好。
四、质量安全监管
1.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3C认证的电动车及配件,应依法予以查扣、没收、销毁。
2. 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车使用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车等行为。
3.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电动车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共同维护电动车市场秩序。
五、质量安全责任
1. 生产者、销售者应对其生产、销售的电动车质量安全负责。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使用者违反本制度,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培训与宣传
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2.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加强电动车质量安全宣传,提高公众的质量安全意识。
七、制度实施与监督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2.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车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3. 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八、结语
电动车质量
电动车质量安全工作涉及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电动车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电动车行业整体水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动车产品。希望各相关企业和单位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为电动车质量安全工作作出贡献。
(以上内容为示例性文本,实际制定时需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