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电动车生产与销售管理
第五条 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不得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
第六条 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建立销售产品追溯制度。
第三章 电动车使用管理
第七条 电动车使用者应当具备一定的交通安全知识和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
第八条 电动车使用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反光标志等安全防护用品。
第九条 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充电,不得在建筑物内、地下空间、易燃易爆场所等禁止充电的场所充电。
第十条 电动车使用者应当定期对电动车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 电动车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装、加装电动车,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
第四章 电动车维修与回收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电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档案,对维修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电动车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回收资质,对回收的电动车进行分类、拆解、回收处理。
第五章 电动车报废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报废。
第十六条 电动车报废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报废资质,对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回收处理。
第十七条 电动车报废企业应当建立报废车辆档案,对报废车辆进行登记、统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动车质量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XX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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