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主要是在非机动车车道里行驶,确实需要制定不同于机动车的安全生产标准。但是,GB17761-1999这个生产标准本身就是极不合理的。它提出的那些限制条件,表面上是为了保障行驶安全,实质上是强行使得电动自行车失去实际使用价值,从而达到变相禁止电动自行车的目的。

要禁止一件商品,大致上有三种办法:
1)直接禁止生产;
2)制定的生产标准非常高,无法达到,使生产实际上成为不可能;
3)生产标准可以达到,但达到标准的商品实际上基本没有使用价值。
这个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就属于第三种。

这个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设计指标的主要限制是:
“5.1.1 最高车速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 m/h.  
5.1.2 整车质量(重量)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 g.
5.1.7 电动机功率   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车速20公里/小时,大约相当于5.5/秒的速度,这个车速实际上只比通常的自行车骑行速度稍微快一点点。当然,电动自行车既然与普通自行车使用相同的车道,速度差不多也是可以接受的。问题在于:该标准提出的对电动机功率的限制,使得实际上这个上限车速并不一定达到。
根据中学物理知识,在车辆匀速行驶的时候,牵引力等于功率除以速度。这样,按照这个标准,当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5.5/秒行驶时,如果电动机以上限额定功率240瓦输出,则此时电动自行车获得电动机的牵引力是240/5.5=43.6牛顿=4.45公斤,也就是9斤左右!

而这个标准给出的车速试验条件是:“61 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试验  
6.1.1 最高车速试验(电助动的不进行本试验)  
6.1.1.1 试验条件   a)骑行者质量(重量):75k g,不足75k g电动车质量者应加配重至75k g

因此,骑行者的张宏良至少应该为75公斤。如果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是上限规定的40公斤,那么,人与车的总质量至少是75+40=125公斤,即250斤。根据前面计算的结果,如果
以最高速度行驶,电动机以最高的额定功率输出,则牵引力是4.45公斤,即9斤左右。这样,在人车总质量和最高车速都等于上限的情况下,为了满足电动机额定功率的上限要求,牵引力最多只能是人车总重量的1/28。不到9斤的牵引力,可能带动动人车总重为250斤的电动自行车么?考虑到传动系统的能量损耗,实际的牵引力比这个数值还要小。

实际上,对于沥青等普通路面,低速匀速行驶的车辆的总重量与发动机的牵引力的比值最多是10左右,不可能达到28。也就是说,人车总重量为250斤,则电动机的牵引力至少应该有25斤。这样,要想车速能够达到上限速度,电动机的额定功率至少应该是那个标准给出的数值的三倍左右(25/9=2.8),也就是240X2.8=672瓦。

上面算出来的这个672瓦,其实是牵引力的功率,考虑到传动系统的能量损耗,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该比牵引力的功率要高一些。机械传动系统的功率传输效率大约为90%左右,为了使得实际牵引力的功率达到672瓦,电动机的功率应该为672/90%=747瓦,所以700——800瓦才是合适的电动机额定功率上限数值。目前市面上的电动车实际功率本来就是在700瓦到800瓦之间的,是完全符合对车速和载重的限制的。如果按照那个标准,最高功率只能为240
瓦,则当车重为45公斤时,上限速度将只有5.5/2.8=2/秒,还不如步行的速度快呢。而且,与四轮的汽车不同,电动自行车是双轮的,为了维持行驶的稳定,要求行驶速度不能太慢。如果最高速度只能2/秒,那是很难保持行驶稳定的。

当然,有人可能要问:如果额定功率是700瓦,对于车重40公斤的情况,最高速度确实只有5/秒,但是如果车重减少,能达到的最高速度岂不就超标了么?

由于车重被限制在40公斤以下,所以人车总重量实际上以人的重量为主,车重的降低,对于最高车速的影响并不大。如果假设人重为75公斤,车重从40公斤降为20公斤,人车总重量只是从125公斤降到105公斤,最高车速提高了20%左右,也就是从时速20公里提高到了时速24公里,仍然是满足刹车距离要求的。20公斤的车重如果要进一步下降,基本上已经不大可能了。

综上所述,电动自行车标准(GB17761—1999)为了限制电动车的速度,对电动机的功率提出了与车重上限和车速上限无法匹配的上限条件,使得满足车重上限和电动机功率上限条
件的电动自行车其上限速度只能有2/秒。提出这样完全不合理、缺乏使用价值的生产标准,实际上是在变相禁止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