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生产销售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告知书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X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生产、销售、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严禁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车质量三、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四、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
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IoOOo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
七、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购买质量合格电动车,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XX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