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4.1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7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4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3.2 分红是不保证的…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险种简称:世纪天使
险种代码:906
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险种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7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
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
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见10.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
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5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
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
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
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
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
净保险费(见10.10),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为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
保险金为3倍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
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
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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