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而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国内责任保险发展的思想基础是以服务社会为宗旨,用科学发展观提升保险经营理念。责任保险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责任保险本身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其主要作用是在公民或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加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加大力度研究开发建设责任保险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保险市场;责任保险;再保险
我国保险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一步步发展到今天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保费收入巨额增长,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不断提高,可以肯定地说我国保险业是飞速发展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在持续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引出了一些新问题。
机动车保险险种一、责任保险概述。
1、责任保险的定义和特征。
责任保险,顾名思义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的险种。责任保险从本质上说是侵权行为之责任风险转移,是基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分散和防范侵权损害的法律技术,是一种愈来愈被人们认可、重视并希望被用来规避责任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现如今,民事责任发生着急剧的变化,特别是在侵权责任领域,无过失责任范围有日益扩大的趋势,过错推定责任具有比以往更为广泛的普及,使得损害赔偿的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也使得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和责任程度迅速增加,人们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更加难以估计和预测,这也就促使加害人不得不寻可以转化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方法和途径,侵权责任制度的变化也就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
责任保险具有如下特征:
(1)、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除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责任保险转移的赔偿责任(如法律法规做出的罚金、)或者保险合同不予承担的赔偿责任外,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都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将该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
(2)、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非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但是,并非所有的损害赔偿责任都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保险人只在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3)、保险责任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与财产。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被保险人自身的人身与财产发生损害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有责任保险通常也被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
2、责任保险的分类。
责任保险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以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和承保对象为标准,责任保险可以分为企业责任保险、专家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以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标准为基础,责任保险可以分为索赔型责任保险和事故型责任保险;以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或依据为标准,又可以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等等。
通常以责任保险承担的风险性状为标准,将责任保险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四大类。
(1)、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在各种固定的场所进行生产、营业或其他活动时,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或依合同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广泛,又有综合责任保险或普通责任保险之称,主要分为场所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等。我国开办的公众责任保险主要为场所责任保险,例如,工厂、商场、办公楼、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
(2)、产品责任险
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又称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保险。被保险人因产品产品责任应当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赔偿金;但是,被保险人生产、加工、销售、修理的产品致使产品的使用者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包括因产品缺陷造成的受害人的间接损失。此外,被保险人因产品责任诉讼的诉讼费用和保险人同样
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3)、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所雇员工期间,雇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使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依照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因其雇员受到伤亡而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4)、职业责任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于特定行业的人员(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契约对方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某些行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院、设计院等,其专业人员因疏忽或过失,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的巨额损失。这时,单位或其专业人员就难辞其责,并不得不为此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但是,如果参加了职业责任保险,个人职业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公司的责任也会大大减轻。职业责任事故有时难免会发生,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高素质的人员是必要的,但是只要投保了职业责任险,工作人员才会有如释重负的感觉。国外开展职业保险比较普遍,主要有医生、药剂师、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设计师、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保险经纪机构和代理人、公司董事和高级员工等职业责任保险。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已开发出多种职业责任险。
二、国内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相关分析。
1、国内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 国内各保险公司的传统业务基本饱和,责任保险成为保险业新的业务增长点,包括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董事责任保险等职业保险先后被开发和推出,我国的责任保险正逐步发展成具有独立理论体系和运作系统的保险制度。
由于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制约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的发展规模和作用远远没有达到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水平。与国外相比,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还比较小。近几年来,我国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一直在10% 以下,相比国际 20%的平均水平差距很大。其次,我国责任保险的产品少,承保范围窄,保险限额低,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发展的需求。第三,我国国民责任保险意识相对落后,责任风险意识不强,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总之,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责任保险发展较为落后,基础还很薄弱,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
2、责任保险对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1)、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以法治国。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民事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依据法律规定,致害人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实生活中由于此项赔偿责任受制于致害人的经济承担能力,因而往往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其基
础意义在于可使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由保险人承担,从而增强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有助于因被保险人的民事侵权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获得赔偿,使其合法权益真正能够获得充分保障。正是基于此种意义,责任保险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以法治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2)、责任保险有利于分散责任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社会是人们追求的美好社会,但是,与其他社会形态一样,和谐社会也客观存在各类风险,其中也包括民事责任风险。和谐社会由于具有科学完善的分散风险机制,因而能使整个社会在风险面前有序。责任保险制度是构成分散风险机制的重要组成,从其功能来看,责任保险能将集中于个别人或个别单位致人损害的责任风险分散于社会公众和单位,实现损害赔偿社会化,从而提高致害人(责任人)赔偿损害的能力,使其不致于因损害赔偿而使生产经营和公众生活等产生不稳定因素,能保障国民经济有序进行,同时也能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困境出现,使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确切得到贯彻执行。所以责任保险对实现和谐社会所具有积极意义。
(3)、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社会管理机制,促进和谐社会的社会稳定。有序的和谐社
会必然具有完善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其中,既包括高效的行政机制,也包括有效的市场管理机制。责任保险公司是以市场化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实行社会管理的同时,通过开办责任保险包括通过国家立法进行的强制责任保险和通过商业保险经营的商业责任保险,既可以使很多一般社会管理风险如公众责任风险实现有效转移也可以使一些特殊的社会管理风险,如公共应急风险得到有效转移,从而促进社会管理机制的完善
减轻政府对社会管理风险的负担,实现社会的稳定。
(4)、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也是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其对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国民素质具有较高的要求。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责任保险合同是责任保险当事人双方就保险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在责任保险关系建立以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合同的保险保障权利,其势必履行责任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义务;保险人为了减少因赔偿产生的经营成本,也势必加强对投保人所转移的责任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双方当事人对责任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过程,既是保险的履约过程,也是社会公众(单位)增强风险意识、保险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
中公众(单位)社会责任感将得到加强,国民素质在多个方面得到提高,而这也正是社会实现和谐状态所需要的社会基础条件。
三、国外发展经验及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思考。
1、国外发展经验。
无论从历史的角度来观察,还是从现实的角度来分析,各国责任保险发展都是建立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之上的。只有确立了致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致害人才有寻求转移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即产生责任保险需求。国外的实践经验证明,责任保险正在逐步成为责任风险管理的重要方式。许多国家在制定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时,除了界定致害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外,还要指出这种潜在责任的承担方式或转移途径,即强制责任保险、财务保证或提供担保。其中,绝大部分国家选择责任保险转移方式。例如,美国的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必须购买经认可的执业责任保险;法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医护人员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必须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德国的《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规定,工商企业必须投保公害责任保险,等等。因此,不管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上验证,转移责任风险的最佳方式都是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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