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福林、无锡酷车前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7 
【案件字号】(2022)浙10民终10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苏远之程新能源有限公司;彭福林;无锡酷车前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相官;江苏美俊特科技有限公司;岳军 
【当事人】江苏远之程新能源有限公司彭福林无锡酷车前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相官江苏美俊
特科技有限公司岳军 
【当事人-个人】彭福林张相官岳军 
【当事人-公司】江苏远之程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酷车前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美俊特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符海斌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沈增辉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泮雨露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那宗兴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蔡庆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符海斌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沈增辉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泮雨露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那宗兴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蔡庆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符海斌沈增辉泮雨露那宗兴蔡庆 
【代理律所】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远之程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彭福林;无锡酷车前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相官;江苏美俊特科技有限公司;岳军 
【本院观点】速派奇电动车根据技术鉴定结论和火灾事故认定,本案火灾事故系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电瓶故障起火引发,起火点为电池外壳鼓胀、开裂,部分电芯呈经历热失控状态,因此本案中电瓶故障起火与火灾事故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远之程公司作为电瓶的生产者、酷车公司作为电动车的销售者依法应当按照产品责任原则进行赔偿。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过错产品责任物证证明力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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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综上,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所涉的“麦威酷车牌”电动自行车是美俊特公司生产组装而由酷车公司销售的,其中的“远程@锂电”电瓶是酷车公司自行向远之程公司订购的产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技术鉴定报告》载明,技术鉴定结论为“经宏观分析,证据四电池外壳鼓胀、
开裂,部分电芯呈经历热失控状态。经金相分析,试样1-1、1-2、2-1、2-2、3-2至3-5为二次短路熔痕,试样3-1为火烧熔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技术鉴定结论和火灾事故认定,本案火灾事故系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电瓶故障起火引发,起火点为电池外壳鼓胀、开裂,部分电芯呈经历热失控状态,因此本案中电瓶故障起火与火灾事故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远之程公司作为电瓶的生产者、酷车公司作为电动车的销售者依法应当按照产品责任原则进行赔偿。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从灾害成因分析看,电动自行车充电未确保安全,死者没有第一时间选择逃生,以致受害人吸入浓烟后窒息死亡,因此彭福林和受害人自身对火灾事故损失的扩大当然具有过错责任。据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各方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比率,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远之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江苏远之程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3:40: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3日,原告彭福林委托其女婿金永达以7500元价格向被告酷车公司开设在淘宝网的店铺“麦威电动车旗舰店”购买了一辆蓝“麦威牌”电动两轮摩托车,该车配备的72V70AH锂电池系被告远之程公司生产。2021年7月4日12时08分,原告驾驶前述电动车至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北路35号篷布店铺门口,12时09分,原告从电动车中取出充电器插入插座充电,15时07分,电动车冒烟起火蔓延至店铺内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北路31、33、35、37号民房不同程度烟熏、受损,烧毁电动车、篷布等物品,并造成案外人李琴真(系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北路37号一层承租店铺经营者)死亡。2021年7月6日,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温公司鉴(2021)1090号检验报告,认定李琴真为CO中毒死亡。2021年7月14日,原告代理人陈桂妹、林士春(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北路37号房东)、徐冬冬(系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北路35号房东)与王绍武(李琴真丈夫)、王炳善(李琴真之子)经温岭市泽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妻子陈桂妹代原告一次性赔偿李琴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店内货物损失补偿款等共计82万元,林士春、徐冬冬各半支付李琴真家属10万元,并约定双方自愿放弃由此纠纷产生的其他权益,履行期限为2021年7月14日上午10点之
前等条款。后原告按约付清全部赔偿款。2021年7月22日,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分析灾害成因时认为原告在电动车充电时未确保安全,李琴真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救意识及自救技能,火灾发生后,承租户、业主、房东等未及时向救援人员提供被困人员信息导致延误救援时机。2021年8月12日,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温消火认字(2021)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原告的电动车电瓶处,起火原因为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电瓶故障起火引发火灾。被告酷车公司、美俊特公司均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前者股东系被告张相官,后者股东系被告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