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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创新转型升级,根据工业和 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 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 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科〔2011〕 347 号)和省经信委《安徽工业精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5-2017 年)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合肥市 品牌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工业企业范围内倡导“名企、 名牌”的发展 导向,鼓励企业明确品牌发展规划、健全品牌管理体系、增 强品牌培育意识,争创品牌建设实绩。 第三条 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 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 理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各县(市)区经信委 (经促局) 、开发区经贸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 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的条件: (一 )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给企业带来明显 的质量提升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拥有自主品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权 益归属情况明确。 (四)企业品牌影响力显著,主导产品已拥有省级以上 驰(著)名商标或名牌等荣誉。 (五)企业建有市级以上各类研发平台。近三年,企业 开发 5 项以上新产品,其中 1 项以上省级新产品;申请 5 项 以上专利,其中 1 项以上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制定的行业 标准、国家标准。 (六)企业综合管理体系健全,诚信度较高。企业已通 过所需各类体系或产品认证,导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企业 近三年没有较大消费投诉、较大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特种 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指标达标,无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 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组织申报。由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 、 开发区经贸局组织企业申报“品牌示范企业”,并对企业上报 的材料进行初审, 出具初审意见, 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七条 评审认定。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 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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