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 程。本章程为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二条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
第四条 公司名称经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 呼和浩特市安凯汽车代
驾租赁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二环路万正尚安凯汽车 都第 14 号楼 2 单元 102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汽车代驾服务,汽车租赁服务。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自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设立之日起满20 年 止。
第二章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 方式、出资比例如下:单位(万元)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名册的股东, 依照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六)转让全部或者部份出资;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公司解散时,按认缴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所有认缴的出资;股东如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除应当向中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己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 约责任;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实际价 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四)依法转让出资;
(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股东向股东以 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二允许。不允许转让的股东, 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在 30 日内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即视为同 意转让。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 向新股东发出资证明,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 资额的记载。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有关报酬;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选举和聘任公司经理,决定经理报酬;
(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事项作出决议 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首次股东会会 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暂时会议的,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 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主持。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 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 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位,本届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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