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河、王锦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5
【案件字号】(2021)闽06民终36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健叶小铭陈育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黄金河;王锦辉;漳州市春发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黄金河王锦辉漳州市春发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金河王锦辉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漳州市春发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薛贵滨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许雅萍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黄文珍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陈远亮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薛贵滨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许雅萍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黄文珍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陈远亮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薛贵滨许雅萍黄文珍陈远亮
【代理律所】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被告】黄金河;王锦辉;漳州市春发物流有限公司
黄金车报价【本院观点】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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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2 01:56:41
黄金河、王锦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6民终36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
主要负责人:许捷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贵滨,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雅萍,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珍,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亮,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锦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春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吉马家俱广场一楼东侧吉马汽车城B3区2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8KLDXK。
法定代表人:张少斌,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以下称“人保漳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金河、王锦辉、漳州市春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春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保漳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不服金额为56357.21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支持被扶养人黄加伟的生活费错误。在本案中,黄加伟经鉴定并不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意见书曾载明其在福利工厂工作,尚有劳动能力,能从事相关工作,获得生活来源。二、一审判决人保漳州公司承担鉴定费不当,请求纠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黄金河辩称: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事实认定及适用
法律正确。被扶养人黄加伟为智力残疾二级,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动能力。黄加伟没有劳动能力,无法独自生活,现在属于无业状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平日生活需要黄金河照顾,黄金河也需要负担其生活费。人保漳州公司应当赔偿被抚养人黄加伟的生活费。二、鉴定费是属于黄金河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由人保漳州公司承担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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